本報訊 (記者 楊凡)
近日,昆明市富民縣永定鎮永一村村委會向本報反映,該村前兩屆村委會任命的出納楊麗仙,在村委會換屆后,以“遺失”為由,拒不交出其經手9年的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賬本,上兩屆村委會發生的近1500多萬元的登記總金額至今無法審計,近2000村民強烈要求其交出賬本。
巨額
賬目“集體蒸發”
2003年7月初,村民理財小組發現,永一村委會、農經站、基金會近10年間合計取得總收入7274879.76元,支出3704534.65元,實現利潤3570345.41元,賬目登記總金額近1500多萬元。原村委會、農經站、基金會財務也是混亂不堪,各種不合理開支、手續不完整開支及賬務處理錯誤支出合計400多萬元。但讓村民大吃一驚的是,不光是村委會歷年的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遺失”,村農經站和村基金會1994年至2002年的20多本重要賬本和憑證都“集體蒸發”了!
永一村委會一名干部說,2003年1月4日,連任兩屆的永一村村委會干部被村民依法罷免,2003年3月新一屆村委會領導上任后,委托昆明一家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但楊麗仙以“遺失”為由,至今沒交出1993年至2001年的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
縣財政局罰款5000元
據介紹,2003年9月3日,永定鎮人民政府已對此作出處理;去年9月,富民縣委、縣政府也成立工作組駐村,村委會還就此問題請示富民縣財政局,但縣財政局竟罰款5000元了事。
村干部羅繼昌說,如此重大的遺失楊麗仙卻輕描淡寫地說“遺失掉了”,而且未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村委會向永定鎮政府匯報了此事,鎮政府于2003年9月3日作出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一條和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楊麗仙接到處理決定書7日內將經手的1993年至2001年的全部出納現金日記賬交給永定鎮政府財務室,但楊仍置之不理。
永一村委會主任李秉政說:“村委會之后曾多次請示縣人大常委會,縣人大將此事移交縣財政局處理。今年7月,縣財政局局長熊勤親自到村委會回答‘無法調查,根據規定罰款5000元,上繳國庫’。村委會當時就向縣財政局要一份對楊麗仙的處罰決定書,熊勤的回答是‘就這樣了’。”
律師說法
賬本遺失該承擔何責
11月21日,記者就此事專訪了林建鶴律師。林律師表示,永一村原村委會出納楊麗仙“遺失賬本”,應從以下幾方面解釋:首先,賬本“遺失”是否有遺失的依據證明,例如向公安機關、派出所的報案材料;假設遺失事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主管人員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遺失”是虛假的,行為人就應承擔隱匿、銷毀會計賬簿的法律責任,依據《會計法》和《刑法》第162條的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