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8日電
據工人日報報道,為了遏制“期權腐敗”,浙江省委近期出臺規定,明確提出,領導干部辭職“下海”后,3年內不得到原管轄范圍內經商。此舉一出,引發廣泛關注,多數持贊同、肯定意見,但也有一些爭議之聲,“規定”能否“落地”成為普遍矚目的焦點。
據悉,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權威部門
發布“下海”官員退出在原管轄范圍內的經商活動的相關情況。有關人士認為,“期權腐敗”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要取得成效,還有待完善官員任用、監督、公示等配套政策。在沿海省市,官員“下海”經商目前已很普遍。
有關人士認為,官員辭職“下海”,不僅容易造成企業不公平競爭,而且極易誘發“期權腐敗”。一些官員在位時通過職權給予企業“方便”,但并不謀求即時回報,而是等到離職后再享受回報。
浙江省出臺的《浙江省貫徹實施〈關于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的若干規定》,核心內容就是對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條件、程序、辭職后從業行為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限制。
規定明確提出,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門及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辭職后,3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地區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以及從事或代理經商辦企業活動。同時規定,辭職的領導干部在3年內,應按干部管理權限,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離職后的從業情況。
另悉,即將在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務員法》也對公務員在辭去公職或退休后“下海”作了明確規定,領導成員3年內,一般公務員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毛妍芳李剛殷)
責任編輯:林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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