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這是市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的《關于實行處理一般信訪事項三級終結制的意見(試行)》中的規定。
意見中提出,信訪事
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因情況復雜延長期限的,延長不得超過30天,并要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處理信訪事項時應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意見中提出的“三級終結制”規定了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程序。即信訪人不服處理意見的,有關行政機關應依法進行復查;信訪人不服復查意見的,有關行政機關應依法進行復核。復查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復核機關也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另外,復核機關可以按照《山東省信訪事項聽證辦法(試行)》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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