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費單位先行支付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近日本著保護職工權益的原則就一起工傷事故作出部分裁決 李某是某設備公司的炊事員,今年8月20日在廚房工作時被絞面機絞斷左臂,被送往醫院搶救。該設備公司起初為李某
支付了3000元入院押金,押金用完后,李某家屬到公司要求支付醫療費,但該設備公司答復已支付3000元,其余醫療費由李某自己想辦法解決。兩月后,李某個人已墊付醫療費1萬余元,因家中生活困難實在無力支付醫療費,無奈之下只得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進行了初步審理,雙方對工傷事故過程均無異議?紤]到李某生活困難,已無力墊付醫療費,為保證其得到及時救治,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十日內作出部分裁決,裁決該設備公司先行支付李某工傷醫療費。 勞動仲裁審理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本案如果按普通仲裁程序進行審理,勢必會影響勞動者治療,因此采用部分裁決先行支付將有利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肚鄭u市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實行部分裁決的情況作出明確規定:“①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扣發或者停發工資超過三個月,致使勞動者生活無基本保障的;②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不支付急需醫療費的;③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規定應當支付急需的醫療費而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決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訊員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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