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作為原告對本單位一職工欠款糾紛提起訴訟,但在法院一審時不提交所有證據,而在上訴時突然提交了新證據。日前,該企業雖然在二審法院勝訴,但需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前不久,該公司與本單位原職工李某因培訓費欠款和用公積金抵頂其余欠款事宜發生
糾紛,該公司將李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李某書寫的1600元的欠條,但未提交李某同意用公積金抵頂其余欠款和應提取李某公積金的相關證明。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李某支付該公司欠款1600元,相關費用雙方分擔,駁回了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在這個時候,該公司才提交了李某同意用公積金抵頂其余欠款和李某已支取其他款項的兩份證據。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該公司在一審法院未提交證據,而是在上訴時才提交證據,故一審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結果不屬于錯案,因該案上訴所發生的全部費用應有該公司承擔。于是,二審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支持了該公司要求李某支付所欠全部培訓費的訴訟請求,但同時判決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近800元均由該公司承擔。 由此案提醒有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有證據一定要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劉德貴 相關鏈接 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而上述案件中,由勝訴方負擔所有訴訟費用的主要原因在于,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這種“證據隨時提出”的行為,不僅違背了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增加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且也干擾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當事人有證據、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不提交,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僅要負擔所有訴訟費用、還有可能賠償另一方當事人的其他有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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