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正在制定有關實施辦法,將在各級地方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層面上率先啟動罷免或撤換機制
本報記者章軻發自北京
“罷免”這一人民代表大會已有的民主制度和機制,即將引入我國執政黨的黨內民主建設,為啟動黨內“罷免或撤換”機制提供動力。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載文稱
,中共中央正在制定有關實施辦法,將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地方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這個層面上率先正式啟動罷免或撤換機制。
作用重中之重落實難中又難
據有關專家介紹,以往黨內對領導干部的撤職、免職、調整工作崗位等問題的處理上,都是由上級或同級黨組織對犯錯誤或不稱職的干部作出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督制約行為,自下而上的監督約束行為則相對缺乏。
而“罷免”作為一種基本的民主監督機制和制度,在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已經建立健全,而且實際運用的效果也比較好。
根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出臺后備受海內外關注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提出,要在黨內建立健全并實施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事項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等十項重要監督制度。
這十項制度相輔相成,構成一個完整而有力的黨內監督制度體系。《瞭望》文章稱,十項制度中,“罷免和撤換”制度在作用上屬重中之重,而在落實和執行上則屬難中之難。
今年6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吳官正在“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專題研討班”上講話時,談到黨員的權利,認為黨員有“對黨組織和其他黨員進行監督的權利,可以批評和揭發檢舉違紀違法事實、要求處分違紀違法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等”。
其中的“罷免或撤換”,即一種自下而上的監督制約行為,由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或黨的委員會成員向黨組織提出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干部的要求,有關黨組織按程序受理并作出決定。
基層探索
“罷免或撤換”制度在一些地方已經進行了探索。
據杭州市委介紹,杭州市近日出臺了黨內監督制度“10+1”配套實施辦法,其中《關于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的規定(試行)》就已經借鑒人大“罷免”經驗,進行了黨內領導干部罷免或撤換的嘗試。
杭州市的這份文件規定,領導干部有下列10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不稱職: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組織領導能力差,明顯不能勝任現職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存在以權謀私、不廉潔問題,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缺乏事業心、責任感,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較大損失的;工作實績差,因主觀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標,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負主要領導責任的;疏于管理監督,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知情不管或對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力取得不正當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不稱職問題的。
杭州市《關于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的規定(試行)》提出:“如果領導干部有不稱職行為,市及各區、縣(市)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和撤換其所在委員會中不稱職的委員、常委。”
“委員書面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后,有關黨組織將安排專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有關黨組織經過集體研究后,作出是否予以罷免或撤換的決定;在作出決定前,必須聽取被要求罷免或撤換的委員、常委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提起罷免決定的,交由該委員、常委所在的全委會進行審議,并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為有效,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今年9月,深圳市出臺的《中共深圳市委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試行辦法》也明確:“黨員認為黨員領導干部不稱職的,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向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或上一級黨組織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罷免或撤換要求。”
一步到位有困難
專家認為,《黨章》所要求的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是一種在黨內充分行使民主的制度。把這一制度作為發揚黨內民主的目標是理所當然的,但是要將其一步到位付諸實施也有相當困難。
一方面,黨的代表大會尚未實行常任制,對各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委員難以實行嚴格意義上的罷免。
此外,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案的提出有一定的門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3個以上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罷免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而《黨章》所規定的是任何一名黨員都有權提出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干部的要求,其門檻是很低的。
責任編輯: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