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家稅務總局官方報紙《中國稅務報》刊登文章稱,國稅總局有關人士表示,如果年終獎在明年1月1日后發放,則適用1600元的扣除標準。但國稅總局新聞處負責人表示,對這一說法并不知情。
該人士表示,今年的年終獎應按今年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
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即把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除以12(個月),再按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如果年終獎在明年1月1日后發放,則適用1600元的扣除標準。
該人士強調,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除以12(個月)的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某納稅人一年中已經采用過一次就不能再用,而需要把獎金與取得的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稅。
國稅總局人士介紹,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此外,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屬于一次性獎金。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該報道稱,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會同財政部制訂與《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內容相配套的具體操作文件,預計12月中旬將出臺。
例子
王先生每月工資1200元,年終獎2萬元。
如果王先生的年終獎在今年12月底前發放,目前國家規定的扣除標準為800元。因為王先生每月工資高于800元,計算時獎金不再扣除費用,可以先把獎金除以12(個月),再按商數確定適用稅率:(20000÷12)=1667元,其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20000×10%-25=1975元。
如果王先生的年終獎在明年1月發放,將按照1600元新的費用扣除標準,王先生工資和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存在400元的差額,可以扣除,再除以12,得數1633元,對應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王先生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0000-400)×10%-25=1935元。比12月底前發放少繳個稅40元。(記者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