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市民張女士橫穿馬路被出租車撞斷右腿;3年后,她以精神和身體均致傷殘為由,提出訴訟———58萬車禍索賠驚蒙的哥
3年前,一出租車將橫穿馬路的市民張女士撞傷,致其右腿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牙齒脫落、面部擦傷等,在5次住院808天之后,張女士家人以車禍致其精神殘疾等為由,將出
租車車主安師傅和出租車公司告上公堂,索賠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58萬多元。昨天,四方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巨額交通事故索賠案。
原告開出58萬賠償單
被撞傷的原金麥園公司職工張女士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訴稱,2002年2月7日晚11時許,張女士在江西路由南向北穿過馬路時,被青島租賃出租公司一出租車撞傷,造成右腿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牙齒脫落、面部外傷等,次年又出現腦外傷反應及被害妄想等精神癥狀,后在2004年經市第七人民醫院鑒定為精神分裂癥。經市南交警部門法醫鑒定,張女士為精神一級傷殘和身體九級傷殘。鑒于張女士的傷殘情況及所受痛苦,出租車車主和所在公司應該支付醫療費、傷殘補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8萬多元。
被告
巨額索賠沒依據
肇事出租車車主安師傅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辯稱,張女士代理人提交的精神一級傷殘的鑒定結論無效,因為這一報告做出后,安先生即向市公安部門申請重新鑒定,結果認定所謂精神殘疾與交通事故無關,因此對方據此要求的有關傷殘補助等賠償與車主無關。另一方面,張女士入院時僅為右腿脛腓骨粉碎性骨折、一顆牙齒脫落、面部外傷,而對方竟先后5次在不同科室住院,在入院一個月后,對脛腓骨骨折的治療已完畢,但傷者以左腋下發現副乳腺為由轉科入胸科進行康復治療,此后傷者以康復治療為由,先后要求轉至中醫科、高壓氧科等無關科室長時間住院,住院期間使用接受大量與治療無關的藥物和治療及一些保健品,且入住省部級干部病房等,無謂擴大損失。2003年6月7日交警部門做出終結治療的鑒定后,仍進行與車禍所受傷害無關的治療及康復,導致住院時間長達808天,因此自己只能承擔交警終結治療鑒定之前必要、合理的醫療費及其他損失。
激辯
唇槍舌劍三焦點
在昨天長達4個多小時的法庭置證和辯論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存在諸多爭議,主要焦點就是精神傷殘與交通事故之間有無聯系,以及醫療費、護理費是否合理等。
焦點一:精神殘疾有無關聯。對于市公安部門所做的第二次法醫鑒定,張女士的代理人認為由于張女士鑒定時沒有到場,所以鑒定結果不科學也沒有效,應該以市南交警部門第一次鑒定結果為準,對張女士做出賠償。而安師傅及代理人認為張女士住院一年后才出現精神病癥狀,所謂精神殘疾與交通事故無關。而且張女士本人確實參與了后來的法醫鑒定,精神殘疾與交通事故無關的鑒定結果是真實有效的。
焦點二:醫療費合理性。關于醫療費的合理性,張女士的代理人認為不應該以交警部門醫療終結鑒定為準,而應該以實際治療情況來計算,這樣對張女士才是公正合理的,同時認為張女士在醫院產生的所有費用都是合理的,是醫生根據病情需要進行治療而產生的,至于其中一些與傷情無關的藥物,那是醫院內部管理的事,與自己無關。而安師傅的代理人認為,應該以傷者治療與交通事故致傷相關的醫療費結合交警部門醫療終結鑒定為準,自己只能支付與治療交通肇事所致傷害有關和必要的醫療費,同時要求有資質的權威部門對張女士住院期間用藥和治療的合理性做出鑒定。
焦點三:誤工護理費計算。根據住院、護理時間以及傷情今后發展,張女士家人提出30多萬元的誤工和護理等費用。安師傅的代理人對此認為,護理期限應以必要治療的時間計算,且對方違反相關原則請了兩人,所使用的護理人員沒有相關醫院的護理證明,而蓋有工作單位公章的誤工證明和收入證明中,張女士作為金麥園普通職工,月收入2600元等收入證明顯然與客觀實際不符,應該以所在單位工資報表和個人所得稅的憑證來計算。
四方區人民法院將擇日對此案做出宣判,本報將進行追蹤報道。(記者 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