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路的周先生咨詢:前不久他出售一套閑置的住房,在與買主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他們就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然而辦證窗口的工作人員告訴他,需要妻子也到現場,在經得妻子同意后,才能將該房屋對外出售。請問,為何辦理產權過戶時還需要妻子到場?
答
:在婚姻關系存系期間,不管登記在夫妻哪一方名下的房產,除非有明確的約定或明確的證據能說明房產歸一方所有,其他情況下房產應是夫妻共同的財產,為夫妻雙方所共有。所以,在轉讓夫妻共有房產時,夫妻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并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轉讓夫妻共有房產時,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到場,簽字確認相關房產交易行為后,才能辦理房產的交易、過戶登記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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