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確將嚴懲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貪污受賄、枉法仲裁等行為    ■草案同時規定: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行為
者,最高可判3年刑    出席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的人員,25日分組審議了關于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草案,并建議將關于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草案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25日的會議還審議了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草案,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關于召開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決定草案,關于批準條約的議案和任免案等。
   ●關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商業賄賂犯罪主體擴大到各單位人員
   日前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意味著發生在醫療機構的藥品、器械采購中的商業賄賂行為,如收取藥品回扣、贊助費、新藥推薦費等,數額較大的,也將以商業賄賂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將刑法第163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背事實枉法仲裁情節嚴重可判七年
   我國現行刑法對司法工作人員在審判活動中枉法裁判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但對仲裁機構中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枉法仲裁的行為,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
   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對此予以補充。草案規定,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前款規定人員收受賄賂,有前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現行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管理機構挪用資金責任人員都要判刑
   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予以明確的。草案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該草案同時還增加了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以加大反洗錢、反腐敗力度。本版稿件均據新華社
   關注勞動合同法草案
   收取“押金”違規最高罰兩千
   今后用人單位招收勞動者,再不能要求勞動者交“押金”或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注勞動合同法草案
   試用期最長不能超6個月
   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草案規定,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