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 2005-12-26 14:01:26
問:19年前,丁火林老人收養了丁法英。后丁法英與同村青年丁掌根結了婚。今年1月,丁火林向法院提起贍養訴訟,要求丁法英、丁掌根共同履行贍養義務,并承擔其生病時發生的一切醫療費。請問丁掌根對原告是否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法官說法:我國《婚姻法》框定的法定贍養 人范圍分別是:子女,養子女,繼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因此,從法律上來說,丁掌根不是法定的贍養義務人,他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吳厲強
法官說法:我國《婚姻法》框定的法定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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