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長張杰作為被告第一證人出庭

庭審結束后,原告毛家興向記者介紹情況
因火車晚點一個半小時,乘客將西安鐵路局和西安火車站告上法庭。此案昨日未當庭判決
乘客表示這次公益訴訟的真正目的是,希望守時嚴謹的工作作風成為鐵路部門的服務信條
西安鐵路局稱敬佩原告索賠的勇氣,并表示沒有違約行為,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起訴
現場
列車長成了被告證人
因火車晚點一個半小時,未向乘客解釋原因,乘坐火車的西安律師毛家興日前將西安鐵路局和西安火車站起訴到法院,索賠9.1元。這是我省首例因火車晚點狀告鐵路部門的公益訴訟,經本報報道后引起廣泛關注。昨日,此案在西安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未當庭判決。
詢問晚點原因遭惡語中傷
昨日上午8時30分,此案在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民事法庭準時開庭。原告毛家興和自己的代理人出庭。被告西安鐵路局和西安火車站委托代理人出庭。
原告毛家興稱,今年10月19日,他在西安火車站購買了一張西安開往鎮安的4774次列車火車票,開車時間為“2005年10月21日16時48分”。乘車當日他提前40多分鐘趕到火車站,可是發車時間到了也沒能進站。他詢問候車室的工作人員,對方說是晚點了,但沒說明原因。直到1小時32分鐘過去后,他才上了車。
上車后,他向多名工作人員詢問晚點原因,不但遭到無理拒絕,還被惡語中傷。最終,列車長同意在火車票背面蓋章,注明晚點時間。火車晚點,耽誤了他在原定時間內的工作,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他將西安鐵路局和西安火車站一并告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其賠禮道歉,并支付違約金4元,賠償誤工費5.1元。
晚點后工作人員道歉了
被告西安鐵路局稱,列車晚點是事實,但工作人員已作出解釋。另外,第二被告西安火車站代理人認為,列車乘務人員始終禮貌待客,“不可能”出現惡語中傷的情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10時許,法庭舉證質證,被告邀請5名證人出庭作證。首先是該次列車的列車長張杰,她陳述了當日的情形:“列車開動后,有兩名乘客因晚點情緒比較激動,我向他們道了歉。這時坐在一旁的原告毛先生也問我晚點的原因,我也向他道歉,之后毛先生要求索賠,我很抱歉地說自己沒有這個權力。此后,他就一直跟著我,要求我出一個書面東西。最終,我在他的要求下,在車票背面簽了字。”
第二名證人是該次列車上的一名乘務員,其證言證明,毛家興曾向列車長詢問晚點原因。她還表示,據她所知,加上之前兩名情緒激動的旅客,列車上只有3人對火車晚點表示不滿。
另外3名證人分別為調度室的工作人員和廣播員。他們的證言證明,的確存在晚點事實,但大家都根據自己的職責,將這一事實及時告知旅客。
原告質疑證言證據可信度
毛家興對證人發言進行了反駁,稱事實并非列車長描述的那樣,他遇到的乘務人員態度都比較惡劣,還有人說“要不然可以去法院告狀”之類的話。毛家興還認為,因為列車長等證人屬于第一被告下屬單位職工,因此對其證言的可信程度表示懷疑。然而遺憾的是,毛家興無法提供被“惡語中傷”的證據,只能口頭強調該事實存在。
此外,被告還出示了一份西安鐵路局總調度室的報告,證明該次列車晚點的原因:該車為西安、漢中、安康、鎮安等地“套跑車”,即在此線路上往復營運,一旦前車出現問題,后車的正常營運便會受到影響。因為機械故障(具體為“接觸網”出現問題),前次列車開車晚點,導致后次列車沒有按時發車,最終造成晚點。毛家興對此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法庭駁回了他的觀點。
聲音
“公益訴訟”做維權表率
作為我省首起因火車晚點起訴鐵路部門的公益訴訟,律師出身的毛家興贏得了人們、特別是廣大旅客的贊譽。
“火車晚點,雖然不是什么新鮮事,可鐵路部門一直對此無動于衷。難道晚點是理所應當的,乘客就該被動接受嗎?”昨日,案件開庭審理的同時,在火車站,打算下午去安康的旅客王洲平說,本來鐵路部門就是服務部門,火車晚點了,就是服務工作沒做好,沒做好難道不該道歉、不該給乘客補償嗎?他認為,毛先生此次率先起訴鐵路部門,既是對晚點說“不”,也是給廣大旅客做出了一個表率,即要敢于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乘坐西安到貴陽火車的乘客王棟認為,毛先生索賠的數額不大,只有9塊多錢,但事情卻不小。而且,這件案子不論勝訴與否,都是代表廣大旅客對火車晚點的一次表態。“乘客相比于鐵路部門,無論在哪方面,都處于弱勢地位,這也是大多數乘客不敢也不愿花費精力去維權的根本原因。這次毛先生的起訴,實際上不僅給鐵路部門上了一課,同時也給廣大旅客上了一課:要敢于維權,不要怕麻煩、怕失敗。”
面對火車晚點索賠的呼吁,鐵路部門給人的印象一直是“巋然不動”。在這個時候,毛先生拿起法律武器,提起公益訴訟,不僅直指鐵路部門痼疾,更喚起了廣大乘客的維權意識。
交鋒
西安鐵路局稱未違約
原告說索賠并非目的 被告稱正為“正點”努力
昨日上午11時20分左右,原被告雙方對證人證言充分發表意見后,庭審進入了比較激烈的辯論階段。原被告雙方都沒有準備書面的答辯狀,直接口頭答辯,但也都能信手拈來,針鋒相對。而且,雙方在辯論中表現得都頗為理性。
原告:索賠9.1元有理有據
原告毛家興稱:第一,原被告雙方的客運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第二,晚點后,被告工作人員并沒有向原告解釋原因,也沒有具體告知晚點時間,致使旅客只能在站臺前無聊地等待,白白浪費時間。如果告知具體晚點時間,旅客可以選擇退票或更換車次。第三,火車“套跑”是為了節約成本,但出現問題后造成的損失則要旅客承擔,這是不公平的。第四,《鐵路法》第十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做到列車正點到達。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第五,通常情況下,旅客退票時,鐵路部門要收取20%的違約金。根據有關法律原則,按照比率計算,當日20元錢的火車票,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4元違約金。同時,原告將自己從事的律師職業視為服務行業,我省相關法規規定,該行業每年平均收入9987元,那么晚點一個半小時造成的損失為5.1元。
最終,毛家興說,訴訟的真正目的并不是為區區這九塊一毛錢,而是想借此機會,希望被告珍視每一位旅客的寶貴時間,希望守時嚴謹的工作作風成為鐵路部門的服務信條。
被告:《鐵路法》未規定晚點賠償
被告西安鐵路局答辯稱,他們敬佩原告起訴的勇氣,但列車晚點是普遍現象,目前還無法徹底解決,大家都在為“正點”努力。我國人口眾多,鐵路營運線少,全國7萬多公里鐵路,每人平均只有5厘米的鐵路線。所以“套跑車”是解決營運需求的有效方法之一。機械故障是司乘人員無法預料的,排除故障的時間也無法準確預計。
火車票屬于標準格式合同,原告購買了火車票,即表示默許該合同隱含的權利義務。該合同適用的《鐵路法》并沒有規定列車晚點要給予賠償。因此,原告索賠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因列車晚點要給每一位旅客賠償,那么鐵路部門將無法承受這筆巨大的開支。
另外,今年鐵道部頒布的“旅客列車晚點處置辦法”規定,依據調度計劃,晚點30分鐘要向旅客道歉解釋。此次晚點后,被告已經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起訴。最終,被告表示,目前他們已在服務質量上做出很大努力,盡量做到使旅客滿意。下午3時,庭審結束,此案將擇日判決。
觀點
能不能告贏都有意義
針對火車晚點索賠一案,是否應該賠償,不僅直接關系著乘客所享受的列車服務的基本狀況,還反映著鐵路作為大眾運輸工具所具備的基本風貌。雖然此案目前尚未有結果,但我省一些專家學者認為,該公益訴訟,必將在鐵路部門今后的工作管理效能上,產生深遠影響。
喚起人們重視自身權益
西安市碑林區法院竇春育法官長期擔任民事審判工作。對火車晚點索賠一案,他認為在乘客與鐵路部門無法調解的情況下,選擇法律作為維護權益的途徑,是明智之舉,也是科學解決矛盾的好辦法。
“這有利于鐵路部門在法律上尋找自身定位,也有利于乘客以平等的地位來主張權利。”竇春育說,公益訴訟會在一定程度上喚起人們對自身權益的重視和維護欲望,不管能不能告贏,都是有意義的。
有助改善鐵路部門作風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人文學院趙淑真副教授認為,火車晚點索賠案實際上觸及了火車晚點賠償制度的建立問題。“很多發達國家都有這樣的制度,這會從根本上改善鐵路部門的一些不良作風。”她指出,有了火車晚點的賠償制度,至少乘客在詢問鐵路工作人員晚點原因時不會遭到冷遇,鐵路部門能真正認識到服務工作的核心是什么,從而改善他們的服務作風。
促使國家平衡相關法律
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的吳濟祥律師認為,依照目前的《鐵路法》,沒有關于火車晚點而給予乘客賠償的規定。但《民法通則》及《合同法》都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乘客購買了車票就等于簽訂了合同,合同違約,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但這樣無疑與《鐵路法》起了沖突。因此,國家有關立法部門應及時進行法律上的平衡。這樣才有助于乘客與鐵路部門的合同關系更趨于合理,讓雙方都能對等地享受應有的權利,履行好各自的義務。
本組稿件由本報記者 尹超 潘京/文 強軍/圖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