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 2006-01-02 14:46:12
新華社電 于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規定,禁止開采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地下礦藏,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內擅自進行拍攝影視劇等商業活動。 辦法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采地下 礦藏的行為,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被依法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辦法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采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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