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回放:1980年,老劉到某公司工作,1985年,他與公司產生了勞動爭議。公司認為,老劉在某項業務中,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應予以辭退,并寫在了公司文件上。 老劉只知道公司以曠工為由辭退自己,他多次找領導申訴。
2004年,老劉向勞動部門申
請仲裁,請求恢復勞動關系,并繳納養老保險金。仲裁部門認為,老劉的申請已經超過法定的仲裁時效,駁回了老劉的仲裁請求。老劉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時,老劉稱,自己從來就不知道辭退文件這回事。同時因已事隔二十多年,某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將文件送達給老劉,但有證人證明老劉在文件下發約一個星期后,找過公司領導要求上班。
法院認為:某公司對老劉作出的辭退決定,盡管公司已不能證明將決定送給老劉,但決定作出后一星期,老劉找過當時的公司領導,可以證明老劉已知道該辭退決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案的訴訟時效應從1988年1月1日起計算,老劉請求保護民事權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訴訟中,老劉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從1988年1月1日起至2002年申訴時止,依法主張過權利,訴訟行為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對老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老劉的訴訟請求。
特別提醒:發生勞動爭議要及時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不然,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就不會支持訴訟請求。
《勞動法》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按照相關解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老劉在1985年就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直到2004年才提起仲裁,早已過訴訟時效。
《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