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報業網訊 昨日,由河南省餐飲行業協會制定的《河南省餐飲行業經營行為規范》(草案)向社會公布,并繼續向全省消費者征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在該《規范》(草案)中,明確規定了“餐飲經營者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食品”和“一般菜品中異物賠償不超過菜品實值的100%,餐具、酒具缺損造成顧客受到
輕微傷害的,賠付不超過實際醫療費用和其消費值的100%”等條款。
據介紹,《河南省餐飲行業經營行為規范》(草案)是消費者和餐飲從業人員共同制定的規范,《規范》(草案)出臺前,已經廣泛進行了一年的意見征集,不僅征集了餐飲行業、消費者的意見,還征詢了政府部門的意見,經過多次修改才出臺的。
河南省餐飲行業協會專職副秘書長張海林告訴記者,《規范》(草案)考慮了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的利益。
張海林還說,《規范》(草案)將繼續向全省廣泛征集意見,預計在今年上半年,將正式出臺并實施《規范》。
作為一個行業自律規范,是否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和自行規定“一般菜品異物賠償不超過菜品實值的100%”?
針對該《規范》(草案)中引起爭議的相關條款,記者對相關各方進行了采訪。
消費者說《規范》對我們不公平
昨日,就“餐飲經營者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食品”這一規定,記者隨機采訪了30名消費者,幾乎所有的消費者對此持否定態度。
很多消費者表示酒店里出售的酒不是自己要喝的,如果不讓自帶酒水,必須喝飯店的酒,會嚴重影響消費心情。
另外,酒店銷售的酒水價格太高也是多數消費者不愿意在酒店買酒的原因。
在鄭州市經七路一家飯店,正在就餐的黃女士告訴記者:“不允許顧客自帶酒水,這純粹是讓顧客多掏錢,在超市里售價二三百元的五糧液,在有些酒店就敢賣到五六百元,就算一般的酒店,白酒價格也往往是外邊的兩倍以上。”
另外,對于發現異物的賠償額度的問題,多數消費者認為,飯菜里出現異物,說明飯店的衛生有問題。飯店應該尊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賠償的要求。
餐飲老板不喜歡顧客自帶酒水
雖然記者采訪的消費者都堅決反對酒店“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這一規定,但多數酒店經營者卻十分認可該規定。
在采訪中,很多酒店老板向記者表示,餐飲企業是專門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的經營單位,如果允許顧客自帶酒水,是不是也允許顧客自帶飯菜?另外,酒店要對消費者在店內整個飲食消費過程的衛生安全負責,“如果顧客自帶酒水、食品,一旦出了問題誰也說不清楚”。
酒水利潤究竟有多高?一位餐館老板以自己的店為例,為記者算了一筆賬,他開的餐館日營業額在萬元左右。在整個營業額中,酒水錢約占三分之一,而其毛利一般則在50%以上。
制定者說《規范》維護了多方利益
針對《規范》(草案)中的相關規定,省餐飲行業協會專職副秘書長張海林認為,現在的大型飯店、酒店,給消費者提供了高檔的衛生、服務等設施,而酒和飯菜都是飯店的產品,你享受這些高檔的服務同時,卻不接受飯店的產品是不合適的。
對于消費者“酒店里的酒比商店里貴”的說法,張海林說,飯店在有利潤的情況下才能生存,酒店提供的服務、衛生等環境是超市商店所不具備的;同時,酒店對自己出售的酒的質量承擔全部責任,出了問題,由酒店承擔一切后果。
對于《規范》(草案)中“一般菜品中異物賠償不超過菜品實值的100%,餐具、酒具缺損造成顧客受到輕微傷害的,賠付不超過實際醫療費用和其消費值的100%”的條款。
張副秘書長說,原來《規范》(草案)制定的是賠償200%,但害怕如果制定出來的賠償比例太高,有可能出現消費者自己在飯菜另加異物的行為,這對餐飲經營者不公平。
消協觀點《規范》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隨后,記者就“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食品”的條款,采訪了河南省消協者協會副秘書長馮國英。他認為這一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據馮國英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有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的權利。
而酒店謝絕自帶酒水,實際上造成了消費者無法選擇酒的品種和價格,因為酒店的酒和價格是確定的,消費者如果想使用酒店沒有的品種只有自帶。“謝絕自帶酒水”,實際上就是強迫消費者接受服務和商品,是不合法的。
另外,馮國英認為,酒店謝絕自帶酒水的背后其實是通過強制消費,從廣大消費者身上獲得更大利益。現在餐館酒店中酒水的價格一般比市場上至少高出30%,餐館酒店“謝絕自帶酒水”,最終目的是要向消費者銷售高價酒水,從而獲得超出常規的利潤。這對于消費者而言,明顯不公平、不合理。
省消協有關人士明確指出:消費者選擇自帶酒水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而省餐飲行業協會出臺的《河南省餐飲行業經營行為規范》只能對餐飲行業內部進行管理和約束,但不能以此“行規”來限制和剝奪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限制消費者消費自由。
省消協還認為,既然該《規范》還是在草案征集意見階段,制定方應該充分考慮國家《消法》規定和消費者的權利。另外,即使這種《規范》正式出臺,對消費者來說,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規定,應視為沒有法律效力。
律師說法《規范》沒有法律約束力
到底河南省餐飲行業協會制定的《規范》(草案)對消費者有沒有法律約束力,記者采訪了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登巍。
王律師告訴記者:這個《規范》存在如下問題:首先它是一個由行業協會制定的文件,屬于廣義上的合同契約,而不是法律條款。這個《規范》只適用于本行業的會員單位,對沒有簽約的消費者或其他任何人來說,沒有任何約束力。
其次,《規范》中關于“菜品中異物賠償不超過菜品實值的100%”這種賠償限額規定,違反了《合同法》。民事賠償責任是按消費者同經營者的約定或《合同法》規定來進行賠償的,賠償限額是由法律規定的,作為行業協會,單方面作出限制賠償責任規定,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因此,即使該《規范》出臺并實施,消費者也可以不予認同。□記者殷淑娟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