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出臺查辦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指導意見企業改制失誤謹慎立案 據新華社電 “對在改革開放、招商引資、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失敗,要慎重對待,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只要是從有利于發展出發,總體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沒有徇私舞弊、中飽私
囊,沒有嚴重侵害群眾利益,不要輕易立案。”昨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檢察機關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這些指導性意見還包括:
對為各種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分子充當保護傘的瀆職犯罪,要依法從嚴查辦。
對項目、工程、工作正在進行過程中必須由犯罪嫌疑人繼續完成的,視情況可以緩拘、緩捕,必須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要報告黨委或有關部門做好接續工作。
對一般過失犯罪,或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較好的,只要不妨礙案件的查辦,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情節輕微、后果不特別嚴重,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已經開始造成實際損失的犯罪案件,在及時立案查辦的同時,要報告黨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盡可能地減少和防止損失擴大。
對利用刑事司法權進行不正當或惡意競爭,打壓競爭對手,遏制對方發展,逃避債務責任的行為,要高度警惕,嚴密核實,嚴防刑事司法權被利用,構成犯罪的,要按管轄依法處理。
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一時難以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