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轟動一時的全國首宗盜賣QQ號碼案一審宣判。深圳南山法院認定QQ號并非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兩被告曾某、楊某不構成盜竊罪,但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別判處兩人拘役6個月,并追繳違法所得61650元。
兩人合謀盜賣130個QQ號
法院審理查明,曾某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職騰訊公司,
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負責系統監控工作。
去年3月初,他通過購買QQ號在網上與楊某認識,兩人合謀通過竊取他人QQ號出售獲利。
當年3月至7月間,由楊某將隨機選定的他人QQ號通過互聯網發給曾某,曾某私下破解了騰訊公司離職員工柳某使用過但尚未注銷的賬號密碼(記者注:該賬號擁有查看QQ用戶原始注冊信息,包括證件號碼、郵箱等信息的權限)。
曾某利用該賬號進入本公司的計算機后臺系統,根據楊某提供的QQ號查詢該號碼的密碼保護資料,然后由楊某將QQ號密碼保護問題破解,并將QQ號的原密碼更改后將QQ號出售給他人。
經查,兩被告共計修改密碼并賣出QQ號約130個,獲利61650元,其中,曾某分得39100元,楊某分得22550元。
QQ號非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去年12月9日,在深圳市南山法院對此案的一審庭審中,控辯雙方的辯論焦點為QQ號是否財物。
法院認為,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財物通常具有經濟價值,并且其經濟價值能夠以客觀的價值尺度進行衡量。QQ號碼是一種即時通信服務代碼,其本質上是一種網絡服務,并且這種服務自申請QQ號碼時起通常就是免費的。公訴機關未提供證據證實本案的QQ用戶在申請QQ號碼和實現QQ軟件功能過程中向騰訊公司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費用,也沒有證實QQ號碼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經濟價值并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法院認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尚未明文將QQ號碼等網絡賬號納入刑法保護的財產之列。據此,公訴機關指控中的QQ號碼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保護對象。
法院認為不構成盜竊罪
法院認定,從騰訊QQ軟件的功能來看,主要是對外聯絡和交流。本案中,曾某、楊某采用篡改他人電子數據資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對于此前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犯盜竊罪,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罪名不當。兩被告銷贓獲利6萬余元的行為雖不足以構成盜竊罪,但作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節進行評價,并屬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兩被告人在庭審中均承認自己的行為錯誤,有一定的悔過表現,量刑時亦酌情考慮。
昨日,記者從被告人辯護律師處獲知,他們對于此案判決結果表示滿意,但對當事人被判有罪仍表示有些遺憾,目前兩人尚未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