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成年人初犯可判緩刑 晚報訊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的原則。據悉,這一原則是首次在正規的司法解釋中明確提出。該司法解釋從明日起實施。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辦案組組長姜冰,就該司法解釋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了解讀。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司法解釋”規定: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姜冰:這個原則過去主要在散見的文件中以及相關未成年人犯罪法規里面明確提出過,但是在正規的司法解釋中還比較少見。
第四條: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姜冰: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查不清被告人年齡的情況非常多,特別是對于一些外地來京人員。由于來自偏遠地區的被告人很多出生日期記載不準確,還有些人為了早結婚、早工作故意虛報年齡。一旦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就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與其年齡不符的處罰,有了這一條今后在這方面可操作性就非常強了。
起訴重點與成人不同
第十一條: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姜冰:這一條主要是結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與處理成年人案件有所區別。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審查起訴的重點和成年人是不一樣的。因為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重于成年人,但是犯罪動機可能是好奇或者是貼補家用,并沒有很大的主觀惡意。這樣的犯罪可能是處較輕刑罰就夠了,但是如果參照對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很容易起到適得其反的效果。
三種情形可緩刑
第十六條: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姜冰:這一條對未成年人犯罪處以緩刑的標準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今后凡是遇到上述三種情況法院就應該判處緩刑。以前遇到這種情況,檢察機關還要以“良性建議”等方式為未成年被告人“求緩刑”,以后則成為法定標準了。
六種情形可免刑
第十七條: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姜冰:這是一個新的非常能夠體現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條款。過去由于沒有具體規定,上述情況一直屬于可判可不判。司法解釋出來后,再有符合這幾種情況的,就有法可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