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的名詞源于國外,特別是東南亞地區,物業幾乎等同于房產。但各國的叫法不同,主要稱“財產稅”或“地產稅”,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繳付一定稅款,稅值隨房產的產值而提高。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收費合并,轉化為
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
“不管你有幾套住房,幾十年前買的還是剛買的,只要你持有房產,就都得交物業稅。”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淮對第二套住房征物業稅的說法給予了澄清。
陳淮解釋,財產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動產,一類是不動產。對于動產,中國早就開始征稅了。例如,人們的銀行儲蓄等,都要繳納20%的利息稅。不動產則主要指的是房屋等財產。尚未進入決策程序的物業稅,就是針對房屋這種不動產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物業稅一旦開征,所有房產都是征稅對象,只不過對人們的普通住房征稅額可以為零。但是,對于大戶型的享受型住宅,物業稅的征收稅率就會定在3%,甚至5%了。
對已經購買的房屋征收物業稅是否違背了“稅不重征”的稅法原則?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認為,按照法不追溯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則,對已購住房追溯征收物業稅是不合法的。人們購房時不可能對以后稅制的變動做出合理預期,因此,不能用一個新制定的而且是較重的征稅標準,來約束此前的購買房產行為。(黃玉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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