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傷害案”的警示 這是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發生在幼兒園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2年3月14日下午1時許,年僅4歲的田田(化名)在幼兒園午睡時摔傷頭部,經診斷為腦震蕩、頭皮紅腫,后經進一步診斷為癥狀性癲癇(部分性發作)、頭外傷后,并接受了
住院治療。田田的損傷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屬九級傷殘。幾次診療加上傷殘鑒定,田田的父母共花費醫療費19701.52元,其中幼兒園支付了人民幣6920.39元。后因賠償問題與幼兒園協商未果,田田的父母代替田田將開辦此幼兒園的單位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療款項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賠償原告田田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法醫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80839.13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田田的摔傷系無法預見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被告單位幼兒園對本案的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其所患癲癇與輕微的跌傷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原審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依據,且賠償數額過高。
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認為,被上訴人田田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因該幼兒園未能充分盡到監督、管理和保護的義務,致使其在幼兒園內摔傷致殘。對本案損害發生的后果,幼兒園具有明顯的過錯。上訴人以摔傷系無法預見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為由主張免責,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能支持。根據被上訴人一審期間提供的相關病歷,足以認定被上訴人摔傷后出現的癲癇癥狀與摔傷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上訴人要求對被上訴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的事實依據亦不充分。原審法院鑒于被上訴人受傷時年齡幼小,摔傷造成的嚴重后果勢必影響到其以后正常的生活學習、給其身心造成痛苦,判決賠償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無不妥。
近日,市中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有關人士分析認為,目前幼兒園傷害事件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責任在幼兒園方面。首先,由于幼兒園班級“師幼比例”不當,使教師無法同時兼顧到每一個孩子,由此給幼兒安全帶來了相當大的隱患,而孩子活潑、頑皮的天性所產生的各種“突發事件”也讓人手有限的教師們防不勝防。其次,幼兒園管理工作的疏忽和教師的玩忽職守是另一個重要原因。與意外事故相比,這類事故并非人力不可控制,而是可以采取積極措施加以預防和避免的。因此,在加強幼兒園軟硬件建設的基礎上,提高幼兒教育從業者的職業素養是避免幼兒受傷事件的關鍵,特別是要針對學齡前兒童心智發育還不成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實際,時刻把孩子的安全放在首位,以保障幼兒學習、成長的健康和安全。
相關鏈接小孩撞玻璃門受傷幼兒園賠償一萬元
據報載,北京某幼兒園曾發生這樣一起幼兒受傷案———2003年7月11日,年僅5歲的小偉(化名)在幼兒園老師的帶領下,從教室內到室外平臺玩游戲。途中因通道處推拉門關閉,小偉在跑動過程中,將推拉門的玻璃撞碎,面部及大腿內側受傷。小偉被送往醫院后進行了傷口縫合術。醫院建議對小偉的面部進行磨削治療,右大腿瘢痕切除治療,費用為5000元。小偉的父母與幼兒園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后,遂訴至法院,要求幼兒園賠償其繼續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3萬余元。
前不久,法院終審判決幼兒園賠償小偉醫療費等共計1萬余元。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為幼兒園,應該能夠預見到兒童在跑動過程中自我保護意識差的年齡特點,而且未能保證通道門的通暢,導致小偉受傷,因此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言兼宮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