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老許向鎮上的信用社借了四萬元錢,期限為一年。 一年后,老許未還錢,就在這時他不幸死亡。信用社得知,老許曾購買過人身保險,他死后其家人可得理賠金十萬元。 信用社認為,這筆保險金應為老許的遺產,而其七歲的兒子小許作為繼承人
能繼承這部分遺產,其有義務歸還父親生前留下的債務。于是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許還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許生前辦理的人身保險合同上明確指定,收益人為其兒子小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筆保險理賠金不是老許的遺產,而是屬于其兒子小許所有。小許屬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其父生前留下的債務沒有歸還的義務。據此,駁回了信用社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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