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局:責令停產停業可申請舉行聽證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公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規定,當事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時,可申請舉行聽證。
根據試行規則,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承辦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作出責令停產
停業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依申請應當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應在聽證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承辦部門申請聽證;行政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在聽證告知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承辦部門申請聽證。承辦部門應于收到聽證申請2日內通知法制部門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制部門在收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應當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通知書。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可以針對以下三類事項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起草、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起草過程中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決策前;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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