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規定,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并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這則關于學校擇校費征稅的消息,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據省地稅局有關人士介紹,省地稅局也是剛剛收到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目前還沒有具體的配套
措施。根據規定,擇校費征稅的標準,將按照營業稅征收,執行文化體育業標準,約為3%。另據介紹,普通營業稅為5%,其中娛樂業最高,為20%,相比之下,擇校費在營業稅中,是比較低的。
對擇校費征稅的消息傳出后,有人提出,這意味著將原本不合理的收費合法化了。對此,稅務部門表示,對擇校費征稅有相關的稅收法律依據。
擇校費因為數額較高,一直牽動著家長們的心。以濟南為例,目前達到省級規范化學校的中小學,擇校費標準為1.8萬元;沒達到該標準為1.5萬元。
記者聯系了我省兩位知名中學的校長,他們均表示,目前這方面的情況并不了解,因此,也不愿意發表任何評論。省教育廳有關人士也表示,這是國家的政策,只執行,不評論。
一位家長表示,給學校交擇校費的時候,往往連個收據都沒有。因此,擇校費的管理應該更為透明,學校擇校生比例的控制、監督等方面亦然。還有家長認為,贊助費、擇校費是教育資源分配不公的產物,作為政府,應努力通過配置教育資源來遏制這種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