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人拿“戀愛法”開涮
晨報訊(記者葛運福)你能相信有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戀愛法”嗎?情人節前夕,網上開始悄悄流傳著一部貌似正規,其實無厘頭十足的“戀愛法”,許多年輕情侶對此半信半疑,有的市民認為此舉不妥,“搞笑過了頭”。
西方的情人節前夕,大連的王先生在大連一知名網站論
壇上看到了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戀愛法”,該法的文字表達令人感覺真假難辨。“這到底是有人搞出的惡作劇還是一部真法律呢?如果是有人搞笑,是否太過分呢?”
當王先生將此事告訴記者時,記者也感到很驚訝。登陸該網站,記者果然在網站的“大連論壇”里發現了多個相同主題的帖子。
帖子的主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戀愛法”,之后有“總則”,共七章三十一條!其“總則”為“為了規范戀愛行為,保障戀愛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戀愛秩序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戀愛廣泛、健康的發展,制定本法。”,之后在第二條里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戀愛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戀愛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其中,有許多法律術語令人覺得其“制定者”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如“第七條以欺詐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愛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愛情的,不得享有戀愛權利。第八條被愛人不得以自己與第三人之間的戀愛事由為抗辯事由,對抗被愛人。但是,求愛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的除外。本法所稱抗辯,是指戀愛人根據本法規定拒絕求愛人求愛的行為。
”
該“法”還有“轉讓”一章,稱“第十七條戀愛人可以將戀愛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戀愛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被愛人曾表示過“不得轉讓”的,愛情不得轉讓。”
該“法律”一共分為“求愛”、轉讓、接受求愛、失戀、涉外戀愛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等七章,最后在“第七章附則”中寫有“戀愛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戀愛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本法自2006年情人節起施行。”
對此,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志禮表示,這一行為是違法性,其盜用了國家立法機關的權利。林志禮在閱讀了該“法”后說,很明顯,炮制該“法”的始作俑者是懂法的,在條款里都使用了法律術語,這冒充法言法語的行為導致其欺騙性很大。
他說,如果這是一個惡作劇,那這是極不嚴肅的,它會使人對《婚姻法》產生誤導和褻瀆!”林志禮表示,戀愛其實是一種男女之間婚姻前的感情培養、醞釀階段,是自由的。而婚姻則是基于戀愛自由而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此“戀愛法”的出現會使人們對《婚姻法》產生模糊不清的認識。
林志禮認為其中的部分“條款”的危害性很大,很容易成為許多違反道德的法律行為的“遮羞布”,甚至成為這些行為的“理論基礎”。例如“第九條戀愛雙方行使戀愛權利,應當在戀愛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內進行,戀愛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林志禮說,“這一條就很容易淪為賣淫嫖娼者的遮羞布。”
如果這僅僅是一個惡作劇,他希望始作俑者立即停止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