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首創物業保修金制度建設單位應向物業部門繳納總造價2%的保修金 晚報訊 2月10日,記者從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的關于《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新聞通報會上獲悉,浙江擬設立物業保修金制度,以保障相對弱勢的購房者權益。據了解,浙江這一規定在
全國尚無先例。 據《東方早報》報道,該條例草案第58條、第59條作了這樣的規定:建設單位應在物業驗收交付使用前,一次性向所在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2%的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間的維修保證。保修期間物業正常維護費用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據了解,保修金作為保證機制,在保修期間一般不會啟用,只有在建設單位嚴重違規違約或應急的情況下才會啟用,保修期滿后多退少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