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不包括酒吧網吧
記者:新《條例》出臺后,公眾比較關心的是娛樂場所概念的界定,您能否具體介紹一下到底哪些屬于娛樂場所?
張新建:我們所說的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場所。大致包括兩類,一是以人際交誼為主的歌廳、舞廳、卡拉OK場所
等,二是指依靠游藝器械的經營場所,如電子游戲廳、游藝廳、臺球廳等。
記者:在這樣的界定中,哪些場所是不包括在內的?比如酒吧、網吧是否也在《條例》管理范圍內?
張新建:根據《條例》中的定義,可以排除企業內部不對社會公眾而只對所屬員工開放的一些活動場所,如機關、工礦企業為自己員工舉辦聯歡會、舞會、卡拉OK演唱活動的場所,這些都不屬于《條例》管理的范圍。
另外,一些酒吧和洗浴中心等場所雖然也有專業演員的文藝演出活動,但這些演出是整個營業項目的組成部分,或者說是主營項目的配套服務。雖然也有營利目的,但不屬于《條例》管理范疇,酒吧和洗浴中心的演出活動應當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去管理,網吧則按照《網吧管理條例》進行管理,三者都不屬于《條例》管理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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