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林大爺夫婦將小剛收為養子,將其撫養成人,并出錢幫其蓋房成家。 小剛婚后,其妻子與兩位老人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無法共同生活。3年前,林大爺夫婦起訴至法院,解除了與小剛的收養關系。兩個月前,小剛與妻子離婚,又回到老人身邊,承擔起了贍養兩位老人的責
任。 林大爺夫婦想恢復與小剛的收養關系,請問,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律師解答: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收養子女應具備以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荒隄M三十周歲;被收養人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梢,林大爺夫婦和小剛現均不具備收養關系的適格主體條件,不能按《收養法》的規定登記并重新成立收養關系。但根據相關規定,對于自幼收養的養子女,由養父母撫養成年后,因某種原因與養父母解除了收養關系,但又申請辦理恢復收養關系公證的,經公證處審查,如果解除收養關系是經公證機關公證或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的,且恢復收養關系確實有利于對收養人的贍養的,可予以辦理恢復收養關系公證。 可見,林大爺夫婦和小剛可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恢復收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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