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臨沂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四罪并罰,判處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原行長戚桂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定,戚桂林利用其擔任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副行長、行長職務之便
,貪污公款178.6萬元,挪用公款500萬元,濫用職權給臨沂市7個縣區農村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1.58億余元,間接經濟損失834萬余元。
今年54歲的戚桂林,1991年8月擔任人民銀行臨沂市分行副行長。1998年5月,任人民銀行臨沂市分行行長,1999年1月任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行長、黨委書記。2004年改任調研員。2004年7月3日,群眾舉報其有經濟問題,河東區檢察院立案偵查。2004年7月11日,河東區檢察院派員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將潛逃的戚桂林抓獲后押回臨沂受審。
1993年下半年,山東證券公司在臨沂成立營業部,營業部由臨沂市人民銀行代管,時任副行長的戚桂林分管。1997年1月1日,國家清理證券市場,臨沂市人民銀行將該營業部交給山東證券公司。但是,在移交時,臨沂市人民銀行并沒有將營業部的利潤全部交給山東證券公司,將部分資金以下屬實體沂州金店的名義存到沂南縣城市信用社。
1996年12月,戚桂林安排營業部的財務人員,以支付購地款的名義,將178.6萬元公款以本票形式轉至羅莊區財政局。1998年8月,因土地未購成,羅莊區財政局將該款退給了臨沂市人民銀行。戚桂林只是告訴財務人員這筆款已經由羅莊區財政局收回,但沒告訴他們款的去向。
就在這個時候,臨沂市某公司經理崔某多次找到戚桂林,讓他幫忙從銀行貸款。戚桂林稱銀行資金緊張,不好貸,個人有部分款可以借給他。1998年9月,戚桂林安排該行工作人員將178.6萬元公款以本票形式轉至該公司,算作他個人在公司的投資,特別囑咐崔某“這是我個人的錢,不要把這筆款計入公司賬目”。
2003年8月,某建筑公司馬某因建樓資金緊張,讓戚桂林幫忙協調資金。崔某根據戚桂林的安排,將該款以轉賬形式轉給該建筑公司,并按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付給戚桂林50萬元利息。后來,戚桂林將這筆錢的有關單據要回由自己保管,藏匿家中,將該款據為己有。
1999年1月份,戚桂林安排有關人員以沂州典當行的名義到臨沂市羅莊農村信用聯合社辦了400萬的貸款,說是給某公司用的。貸到款的第二天,戚桂林又從該公司手中“借”了過來,湊齊了500萬元。戚桂林將款交給其表弟,讓他到青島,在熟人的幫助下炒股。不到10個月,戚桂林就賺了300多萬元。
據統計,1998年至2004年1月,戚桂林利用職權,違反規定,指使臨沂市蘭山區、羅莊區以及臨沭、沂南、平邑等五個縣區農村信用聯合社為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大量貸款,截至2004年11月10日,共造成上述5個農村信用聯合社直接經濟損失1.55億元,間接經濟損失744萬余元。
2001年11月份,中國某藝術研究院研究員楊某在臨沂拍電視連續劇缺少資金,想在臨沂貸一部分款。他通過戚桂林的表弟徐某認識了戚桂林。
由于戚桂林的幫忙,郯城縣農村信用聯合社就“支持”了160萬。蘭山區、蒙陰縣農村信用聯合社也分別貸了100萬、80萬元。
由于楊某是外地人,不符合貸款的條件,這幾家信用社只好以徐某的名義辦了貸款手續。后來,楊某僅還了部分利息。到2004年11月10日,共造成上述3家信用社直接經濟損失334萬元,間接經濟損失90余萬元。
宣判后,戚桂林提出上訴。
另據悉,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后勤辦公室原副主任劉同倫也因貪污、濫用職權,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