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草案)》昨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昨天,《青島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此《條例(草案)》已于去年10月25日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城管執法有了“強制權”
鑒于違法當事人流動性強,通過一般程序難以對其進行處罰,《條例(草案)》明確賦予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執法“強制權”,規定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調查或者檢查,查閱、復制、拍攝、錄制有關證據材料,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扣押涉嫌違法物品的權力,強制拆除、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執法措施。
扣押物品要列出清單
《條例(草案)》在賦予執法機關執法權力的同時,還對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了詳細規定。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扣押涉嫌執法的物品時,應制作物品清單,寫明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邀請有關人員作出證明。
被扣物品可依法拍賣
此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被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被扣押的物品屬易腐爛、變質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將到期以及其他難以保存或不易保存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固定證據后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
《條例(草案)》提出,拍賣、變賣所得款項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依法上繳國庫或者退還當事人。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之外扣押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在此期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能決定或者被扣押的物品查明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解除扣押措施并通知當事人。
私分沒收物品要受罰
同時,《條例(草案)》還規定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參與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未按規定處理投訴舉報或者泄露投訴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使用或者損毀被扣押的物品;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物品等。出現上述行為之一的,將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張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