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訊
4月6日,海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當庭審理宣判一起慘絕人寰的殺人碎尸案,殘殺岳父母的被告人高彥歧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兩被害人親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二十余萬元。
2005年9月30日下午,在西寧開出租車的高彥歧從西寧乘車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想與岳
父齊某、岳母王某商談在西寧市的住房問題,當晚他就住在岳父母在民和的租住房內。因西寧的住房是岳父單位的集資房,集資時齊某無力購買而由二女婿高彥歧出資16000元購買此房,齊某答應給二女婿高彥歧兩口住,后來由于其他原因齊某要求二女婿高彥歧搬出,高彥歧要求岳父給予補償,但是,岳父只同意退回高彥歧所支付的集資款,不同意給付額外的補償款。商談不成,高彥歧遂與岳父發生爭吵,岳母見狀勸解,岳父讓岳母回避,岳母王某只好走出租住屋用公用電話給大女兒打電話。房屋內,高彥歧與岳父的爭吵越來越激烈,繼而雙方撕扯起來,高彥歧打了老人兩拳后,又跑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將老人砍死在地。正在此時,高彥歧的岳母打完電話推門進屋,已經失去理智的高彥歧又將岳母殺害。殺人后的高彥歧將尸體肢解并切成小塊后用鍋煮、燒烤,一直持續到次日下午。期間,高彥歧用死者的衣服擦洗現場血跡,并用洗衣機清洗了自己所穿衣服,還兩次外出到附近小賣部買塑料袋裝酒、手套、衛生香等物。次日下午5時許,高彥歧在第二次外出買酒喝時,遇到了從西寧趕到民和的妻子和妻妹,二人詢問后得知父母已被殺害,妻妹隨后報警,高彥歧被警方抓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彥歧目無國法,處理家庭經濟矛盾時,故意殺死兩人,在殺人后碎尸、煮尸、焚尸,喪盡天良,泯滅人性,他的行為令人發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應予以嚴懲,遂做出上述一審判決。
法院當庭宣判后,被告人高彥歧表示不上訴。 (作者 苑玉虹 楊尚燕)
責任編輯:王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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