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買下一套住房,離婚時張某向丈夫提出返還婚內所償還貸款的一半約1萬余元,并分割房屋升值部分4萬元的要求。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張某索要收益的請求。
昨天,聽說李某將房子賣掉,為張某代理此案的王律師告訴記者,他們已經向城陽區檢察院提起了抗訴。
婚前一起買了套房
2001年,相戀多年的張某和李某決定結婚,兩人一起在城陽區購買了一處價值近18萬元的住房,并交上了預付款5萬多元,房子的房產證辦在了李某名下。第二年兩人登記結婚,可婚后生活遠沒預想得順利,多次吵鬧后,兩人去年作出了離婚的決定,并鬧上法庭。
離婚索要房屋收益
張某認為,盡管房子是在兩人登記前購買的,離婚也只能把房子判給李某,但兩人婚后始終是一起償還的貸款,因此李某應該返還婚內還貸的數額的一半。此外,張某還提出,當初購買房子時,房價不到20萬元,如今房子的價值早已升高了1倍,因此她和李某一起償還的貸款,也應看作一種投資,所得收益應該有她的一份。
沒獲支持提出抗訴
張某的請求沒獲法院支持。法院認為,房屋的所有權為李某所有,因此利益也應該為房屋所有人李某獲得。
當法院判決即將生效時,李某將房子以36萬元的價格賣出。為張某做代理的王律師認為,李某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將房屋出售,他們便更有理由要求分割這筆房款的收益。昨天,王律師告訴記者,他們已向檢察院提起了抗訴請求,繼續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