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婦女量刑畸輕遭抗訴 3名被告2名是教師1人系見習民警
婁底城區某小學教師卿偉岸,婁底某職校代課教師戴好,婁底城區某派出所見習民警胡承鵬,3人借喝酒之機灌醉婦女后,與對方發生性關系。
婁底市婁星區法院一審分別判決卿偉岸、戴好、胡承鵬有期徒刑10年、7年、4年,并
對卿偉岸剝奪政治權利1年。婁星區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一審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依法提出抗訴。近日,此案在婁底市中院開庭二審。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卿偉岸通過上網邀請某醫院護士孫某到卿偉岸的住宅玩,孫某同意后,卿打電話給被告人戴好,戴將孫某及其同事劉某接至卿家。戴提出打牌喝酒,孫某、劉某喝醉后,卿與劉某睡在主臥室,戴將孫某扶到副臥室內與其發生性關系。次日凌晨,戴將孫某扶到主臥室后離去,卿與孫某發生性關系。2005年5月的某晚,卿、戴、胡以同樣方法將婁底某民辦學校學生伍甲、伍乙約至卿家。在打牌罰酒中,伍甲、伍乙喝醉。卿將伍乙扶到西臥室與其發生性關系,戴在東臥室與伍甲發生性關系。之后,胡、卿又先后在東臥室與伍甲發生性關系。2005年5月26日晚,卿、戴、胡在卿家以打牌罰酒的方法,將某茶樓服務員馬某灌醉,并先后與其發生性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3名被告人對伍甲、馬某實施輪奸,系共同犯罪,卿系主犯,戴、胡系從犯,卿、戴系強奸多人。據此,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卿、戴、胡有期徒刑10年、7年、4年,并對卿剝奪政治權利1年。
婁星區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但認定被告人戴好、胡承鵬為從犯與事實不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被告人卿偉岸強奸4名婦女,又具有輪奸情節,僅在量刑幅度內判處起點刑10年同樣屬量刑畸輕。婁星區檢察院遂向婁底市中院提出刑事抗訴,婁底市檢察院支持抗訴決定,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劉衛華 劉 輝 熊智能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責任編輯: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