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在總結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中國公安部對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
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已于2006年8
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號令頒布施行。
根據該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針對個人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針對單位萬元以上罰款等處罰決定之前,違法嫌疑人可要求舉行聽證。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程序規定明確,刑訊逼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另外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公安人員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該規定還對孕婦和老人給予了一定照顧,這些人違法只下處罰決定但不執行拘留。
個人被罰兩千元以上可要求聽證
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明確,公安機關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程序規定明確,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內設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該機構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聽證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一名,負責制作聽證筆錄。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一至二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聽證主持人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指定。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對于醉漢禁用手銬腳鐐
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明確: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約束過程中,應當注意監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后,應當立即解除約束,并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
孕婦違法只下罰單不拘留
此外,該規定對孕婦和未成年人“網開一面”。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責任編輯: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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