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9月12日消息:因為土地問題,41歲的廣西籍男子持棍打傷老鄉,還狠心將一名婦女手里抱的5個月的大女嬰打死。11日,海口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男子死刑,并賠償張某等人經濟損失8萬多元。
小糾紛引發人命案
海口中法院一審查明,雙方當事人均系從廣西到
海口市三江鎮上云村委會福田村虎云坡承包種植農田的農民。今年2月23日中午11時許,黎家勇因土地使用問題與被害人陳某、王某夫妻發生糾紛。爭執中,黎家勇跑回家拿了一根粗約8厘米的木棍返回,將陳某、王某夫妻打傷,木棍打王某時折斷。黎家勇仍怒氣未消,闖進附近肖某家再次拿起一根粗約8厘米的木棍,繼續追趕陳某、王某夫妻。此時,王某的妹妹王某某抱著5個月大的女兒小菊正好途經此處,見狀便上前勸阻黎家勇,孰料被黎用木棍打倒在地,抱在王某某懷里的女嬰小菊也被擊中頭部。黎家勇見小孩被打中,丟掉手中木棍逃離現場。隨后,女嬰小菊被送往醫院急救,因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當天下午4時左右,在自家芭蕉地里藏了幾個小時的黎某潛回家時,被早已守候多時的公安民警當場制服抓獲。經鑒定,被害人小菊系鈍物作用于頭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王某、肖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陳某的損傷為輕微傷。
情節惡劣死罪難赦
在庭審中,黎家勇的辯護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黎家勇故意傷害罪時提出,黎家勇沒有傷害小菊的故意,而是在傷害王某某時失手打中小菊致其死亡,因此對小菊的行為屬于過失致人死亡犯罪,不應以故意傷害(致死)定罪。
法院審理認為,黎家勇在與他人為土地使用問題發生糾紛期間,持棍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三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黎家勇在故意毆打勸架人王某某的過程中,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及王某某懷抱中的嬰兒小菊,仍用8厘米粗的木棍朝王的身上以及抱嬰兒的手臂上亂打,可見其主觀上對嬰兒小菊的傷害具有放任的態度,依法應以故意傷害(致死)論罪處罰;本案雖系鄰里土地使用糾紛引起的突發性傷害致死案件,但黎家勇在打傷與其發生糾紛的張王夫妻后,繼續持木棍毆打無辜人員肖某,甚至毆打前來勸架的王某某,且明知王某某懷抱嬰兒被打傷,也不積極施救,而是逃離現場,足見其主觀惡性極深,因此法院認為,黎家勇的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黎家勇及其辯護人提出傷害致死小菊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黎家勇不服,提出上訴。作者: 紀燕玲 黃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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