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助產士鄒某沒有進行必要的常規檢查從而采取相應的措施,導致產婦生產后大出血,搶救無效死亡。日前,郯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醫療事故罪判處鄒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鄒某今年45歲,是郯城縣某鄉鎮衛生院婦產科助產士。2005年8月10日,江蘇省
新沂市合溝鎮產婦劉某到該衛生院生產,由鄒某接生。但是鄒某沒有給產婦劉某做產前檢驗血小板等必要的常規檢查,因而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致使劉某產后出血不凝,造成大出血,雖采取緊急措施均未能止血,后聯系縣人民醫院“120”救護車轉入縣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臨沂市醫學會鑒定,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2006年3月,該衛生院與劉某的丈夫竇某達成協議,一次性賠償竇某各項經濟損失145600元。
事故發生后,該衛生院向公安機關報案,鄒某被刑事拘留。法院認為,鄒某的疏忽造成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致使劉某產后大出血死亡,其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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