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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農民被冤殺人奸尸關押八年 未獲得任何賠償

青島新聞網  2006-11-06 12:38:06 法制日報

 

  [提要] 安徽亳州農民趙新建此前的八年青春是在高墻中度過的,由于被認定為一起殺人奸尸案的兇手,趙新建被判死緩,關押8年后,因“真兇歸案”被無罪釋放。對于這起劇情
荒誕的安徽版佘祥林式案件,一位辦案人員說,“領導催結案,當事人催懲兇。上下兩頭擠,就想快結案”。趙新建被放出來后,根本沒有人理,更沒有什么賠償。

  亳州一起離奇案件 一青年被冤殺人八年后釋放

  奇案令人反思 關口為何失守

  趙新建案件備忘

  1998年9月17日 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檢察院提請逮捕

  9月28日 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批準逮捕

  1999年8月19日 亳州市檢察院撤銷不批準逮捕決定書

  2000年1月5日 趙新建被逮捕

  7月21日 亳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2001年7月31日 亳州中院判處趙新建死刑

  10月17日 安徽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2年6月12日 亳州中院再次判決趙新建死刑

  10月28日 安徽省高院再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4年4月12日 亳州中院判決趙新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6月16日 趙新建被送往安徽省宿州監獄服刑

  8月20日 兇手李某某被抓獲歸案,供述作案經過

  2006年1月6日 安徽省高院作出撤銷裁定,發回亳州中院重審

  6月23日 亳州市譙城區公安分局將趙新建釋放

  7月17日 亳州中院裁定準許亳州市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趙新建故意殺人一案的起訴

  本篇精要

  在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中,安徽省政法機關梳理出一起案件。

  記者對這起冤案的各方當事人進行了獨家采訪和調查,了解到了此案的荒誕“劇情”: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華佗鎮邢莊村一17歲少女被殺害,兇案現場因有該莊村民趙新建衣物、拖鞋等,趙新建的噩夢從此開始,他最終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直到殺人真兇被捕,趙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今年6月23日,亳州市譙城區公安分局發出釋放通知書,將趙新建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釋放。

  趙新建案件經一審二審多個來回,最終還是沒能阻擋這一離奇案件的發生。那么,公檢法三道關口是如何失守的呢?

  一位辦案人員說,“領導催結案,當事人催懲兇。上下兩頭擠,實在是沒一點辦法,就想著能盡快結案”。檢察院曾有一次擋住案件繼續的機會,但最終還是錯過了。一位法官說,這樣判主要是考慮公安和檢察機關,退回去就是錯案。 法制網記者 李光明

  在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中,安徽省政法機關梳理出一起案件:背負“殺人奸尸”惡名的“兇犯”趙新建在被關押8年后,因“真兇歸案”而得以釋放。對于這起案件,安徽省有關部門敢于面對并積極糾正。

  安徽省政法機關一位人士說,“趙新建錯案”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有著很好的警示樣本作用。真兇李某某原本在案發后就被警方傳喚,并提取了毛發,后送公安部檢測,其血型與現場遺留的毛發一致,可李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后脫逃,以后杳無音訊。李某某逃脫后,趙新建變成了殺人犯,兩次被判死刑,最后改判死緩。直至2004年8月20日,李某某被重新抓獲歸案,才使趙新建的冤案出現轉機。

  這場悲劇是如何上演的?本報記者獨家采訪獲悉了這一案件的荒誕“劇情”。

  17歲少女夏夜死在家中

  1998年8月7日,農歷六月十六,風高月清。

  凌晨兩點,突然一陣凄厲的哭喊聲劃破了夜空:“艷艷,你怎么啦,快來人啊,殺人啦……”

  原本靜謐的小村莊———安徽省亳州市華佗鎮邢莊村立刻“開了鍋”:哭聲、呼喊聲響成一片。

  亳州譙城警方及當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趕到現場調查取證。

  死者是該村17歲少女邢某某。據死者的奶奶邢呂氏說,當時,她被屋外一陣響聲驚醒,開始并沒有意識到什么。由于好一會兒沒有睡著,就到另間屋去看看孫女邢某某蚊帳掩好沒有。這一看,讓邢呂氏驚呆了:借著窗戶透進來的月光,邢呂氏看見孫女“全身沒有布絲”,去拉電燈,發現電燈線也斷了。邢呂氏“腦子一下就懵了,感覺出事了”。

  邢呂氏一邊摸孫女有沒有氣了,一邊喊人。此時的邢某某已經死亡。

  據警方當時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的錄像反映,邢某某死在凌晨1點前后,在案發現場的邢某某床上有件不屬于邢家的藍底帶豎白條T恤衫和一雙塑料拖鞋。此外,警方還在現場提取了一些毛發。

  法醫尸檢報告證明,邢某某系被他人鈍器作用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更為惡劣的是,邢某某不僅被殺還被奸尸。這在觀念樸素的農村引起極大震動,給邢某某的親屬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此后不久,邢某某的母親精神失常,離家出走。

  嫌疑人供述疑點重重

  由于案發現場發現多件不是死者家的物品,警方將這些物品看成重要物證,進行重點排查。

  村民們很快認出,案發現場所留的T恤衫是同村村民趙新建的。事發當日一早,趙新建便被帶到譙城公安分局城北鄉派出所接受詢問。

  趙新建說,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衣服是怎么到了邢某某家的,不過,當天晚上除了邢某某家“進了賊”,自己家和其他家也都“進了賊”,衣服和拖鞋可能是賊殺了人后,慌忙中留下的。所以,天一亮,派出所要求村里的年輕人去辨認,他也去了,“那時候我就已經知道衣服、拖鞋是我的,還有我家的毛巾。要是我作的案,我還會去嗎?逃跑都來不及呢!”

  然而,事情并不像趙新建想象的那么簡單。

  當晚,趙新建被帶到了刑警大隊。

  審訊一直持續了三四天時間。趙新建說,“實在堅持不下去了,就承認了。”趙新建畢竟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中許多細節他不知道。所以,他的口供有明顯的編造痕跡。比如,辦案人員問趙新建殺人后怎么回家的。趙新建說,是翻墻回家的,而在趙新建先前的口供中又說自己開門進去的。那么,趙新建為何會有這樣反常的舉動,門開著不進而要翻墻回家呢?

  原因就在于為了使趙新建的行為與現場相一致。因為當天晚上,除邢某某在家被害外,包括趙新建家在內該村共有4家當夜有人闖入,其中趙新建家的墻上留有明顯的翻墻的痕跡。只有趙新建作案后翻墻回家才能與客觀事實“吻合”。

  后來,真兇李某某被抓獲后供述,當晚他翻墻進入趙新建家,并拿走了趙家院子里晾曬的趙新建的T恤衫、毛巾、拖鞋,丟棄在了邢某某被害現場。

  比這樣的口供更離譜的,還有趙新建關于如何弄斷邢某某屋內電燈線的供述。

  趙新建口供稱,為了防止邢某某驚醒后開燈,作案前先把電燈線弄斷:“到東屋南邊找個白玻璃瓶,就地找個磚頭把瓶砸爛,怕人聽見,就趁著他家騾子亂蹬地的時候砸”,“我拿一塊玻璃渣返回屋割斷燈線”,“玻璃渣又被我放在東屋南側,與其他瓶渣放一塊兒了”,殺死邢某某后走時“從院子里西邊雞窩邊找了塊小塑料布,把砸碎的瓶渣都包在一塊兒走的”。

  一位辦案人員現在看了這段供述,也認為不合情理。他說,當晚邢某某的爺爺睡在院子中間,砸爛玻璃瓶,聲音應該不小,趙新建明知院內有人還敢砸玻璃瓶嗎?為怕人聽見,就趁著騾子亂蹬地的時候砸,趙新建砸瓶的節奏掌握得這么好嗎?用玻璃渣割燈線,割后又把玻璃渣與其他瓶渣放一塊,更沒有這個必要了。

  趙新建說,承認殺人后,他也清醒了,殺人是要殺頭的。想到這他又后悔了,我沒殺人干嗎要承認?所以,再一次提審時,趙新建翻供了,全部否認作案事實。

  但是,由于趙新建承認過殺人,他從此掉進了噩夢的深淵。

  疑點重重卻成“鐵案”

  趙新建案疑點甚多,但亳州法院卻兩次判處趙新建死刑、一次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亳州中院在對趙新建的判決中描述到:經審理查明(趙新建供訴殺人奸尸的“事實經過”),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趙新建的供述……法醫檢驗報告……證人證言……證據經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吻合、相互印證,予以確認……

  在趙新建供述中和死者邢某某有一段對話,很能說明問題:

  趙新建說:我拍了她(邢某某)的胳膊,她醒了,坐起來,(邢某某)問“誰”,我說“我”,她問我“你現在來弄啥”,我說“來找你玩”……這時她就說“你可走”,我說“我不走”,她又說“你不走我喊俺媽了”。她張嘴就要喊還沒喊出聲來,我就用右手捂住她的嘴……

  這段“情景對話”發生在趙新建“殺人”前。后來復查此案的辦案人員都感到這個情節太“幽默”。半夜里,一個女孩對一個不速之客展開這么長時間的對話,況且邢某某的奶奶就在堂屋東間里睡,院子里還睡著邢某某的爺爺,這根本不可能。

  趙新建的父親趙建華說,判決書講有證人證言,可這些證言與趙新建沒有任何關系。所說的證人,就是當晚發現有人進家的幾戶村民,“他們只說當晚有人進了家,而且所看到的人的模樣和趙新建相差很大,這怎成了趙新建殺人的證據呢?”

  記者幾經周折看到了法院所稱的能證明趙新建作案的證據。

  這幾位證人就是本村當晚看到兇手的幾戶村民。

  村民石朝民證實,當天夜里12點左右,他和妻子、孩子在院子內睡覺,發現一人進院,被其妻發現,他和妻子準備攆,那人轉身就跑了。“那人長相粗壯敦實,20歲露頭,1.6米左右,赤腳光背,穿深色褲頭,看樣不是本莊人。”

  村民邢大捧證實,夜里她在堂屋東間和其母親床挨床睡著,床動了一下,于是她用腳蹬了兩下,感到是個人,她就喊她母親,那個人欠著身子出去了。邢大捧所描述的那人的模樣與石朝民描述的大體一致。

  那天是農歷六月十六,月光明亮,村民對那人的體貌特征看得還是相對清楚的,認為不是本莊人。趙新建大約1米7以上,偏瘦,而且趙家和邢大捧、石朝民家挨得很近,要是趙新建,他們很容易就能認出來。

  “正因為如此,結合村民所說的體貌特征,鄰村周莊的李某某當天也被傳喚到了派出所,并提取了毛發作檢驗,哪知李某某乘看管人員不備跑了。”一位警方人士說,由于現場有多件趙新建的衣物,確實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對趙新建的突破上,忽視了李某某。直到當年8月18日公安部的檢驗報告出來,發現現場提取的毛發血型為O型,與李某某一致,而與趙新建的A型血不一致。

  這些證據本該在法院能夠得到全面審查的,卻沒有引起法院的足夠重視。趙新建的代理律師施曉文回憶說,盡管他把所有的疑點都提了出來,并明確說該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趙新建作了案,但法官未予采納。

  盡管安徽省高院兩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亳州中院的死刑判決發回重審,但最終亳州法院還是判決趙新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鐵案”不鐵終被發現

  在趙新建案件偵辦和審理期間,他的家人雖多次上訪喊冤;趙新建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害人的家人不能接受,也在上訪。邢某某被害案件成為安徽省掛牌上訪案件。此案引起當時剛擔任亳州市公安局局長的祁述志關注。他親自調取趙新建案卷進行審查,發現證據存在重大問題。他要求不惜一切代價,抓捕李某某歸案。

  2004年8月20日,追捕小組最終在山東黃河故道的茅草房內將李某某抓捕歸案。

  李某某被抓捕后,當即交代了殺害邢某某并奸尸的犯罪事實,并否認與趙新建參與共同作案。這時,邢某某被殺案的本來面目才得到還原。

  2004年9月14日,李某某交代了作案的全過程。

  1998年8月6日晚10時許,李某某睡不著覺,欲上鄰村邢莊邢某某家猥褻邢某某,就從周莊竄至邢莊。走至邢某某家南大坑東岸時,把所穿拖鞋放在坑東岸一墻角處。由于邢某某家大門關閉,便竄到了邢大捧家,從其東墻翻入院內后進入邢大捧家堂屋東間,邢大捧被驚醒并跺了李某某一腳,李某某慌忙翻墻逃走。呆了一段時間,見無動靜,又赤腳來至石朝民家,欲對石朝民之女行不軌。剛進石朝民家院里,就被石妻發現,李迅速逃離。后見無動靜,李某某又赤腳來到邢某某家東墻外,爬上磚摞子翻入墻內。見一打鼾老頭睡在院內,邢某某家堂屋門沒關,于是悄悄進入,用手捂著手電光照屋內,發現西間有一鐵床,邢某某頭南腳北睡在床上。李某某來到邢某某床旁,欲行不軌,邢伸手去拉燈繩,結果被李某某扯掉,李某某恐邢叫喊用手掐其脖子致其不動為止并對邢某某進行了奸淫。隨后,李某某跳墻出邢家。怕事情敗露,李某某考慮到趙新建剛勞教出來不久,遂產生嫁禍趙新建之念。于是從趙新建家西墻翻入,偷走一件汗衣和一雙塑料拖鞋,原路返回到邢某某家中,將趙新建汗衣放在邢某某床上,拖鞋放在邢某某床下,后又原路返回……

  李某某的交代,與當晚發生在邢莊的事實相吻合。李某某進入4村民家的時間順序,和村民反映的情況也相一致。亳州市公安局長祁述志說,盡管現場留有趙新建的衣物拖鞋等物,但這些全部是間接證據。趙新建案的錯誤根源就在于,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完全用間接證據來證明趙新建存在的“犯罪事實”。

  他說,糾正這起錯案,可能是自己揭了自己的短,“這只不過是執法上犯的一個錯誤,但這對當事人、當事人的家庭卻是災難性的,一輩子的事。”

  今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終字第0001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皖刑終字第23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可是到6月,亳州中院仍然沒有重審此案。

  等不及的亳州市公安局,要求譙城區公安分局以沒有犯罪事實立即放人。6月23日,亳州市譙城區公安分局作出譙公刑釋字(2006)260號釋放通知書,將趙新建以沒有犯罪事實而釋放。

  7月17日,亳州中院裁定準許亳州市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趙新建故意殺人一案的起訴。

  至今沒有得到任何賠償

  “我被放出來后,根本沒有人理我了,更沒有什么賠償的事,難道無罪關我8年就這么算了?”趙新建說,判我有罪時有判決,沒有無罪的判決書能算我無罪嗎?這樣的話,我該告誰,證據又在哪里?我背負的“殺人奸尸”罪名誰給挽回名譽?

  長達8年的關押,從19歲到27歲,趙新建把最美的青春時光留在了大墻內,精神和肉體都受到了極大傷害。他的家庭和親人受到的傷害也十分巨大。記者在趙新建的家看到,他家一貧如洗,低矮的房屋因無錢修繕,遇到下雨還漏雨。趙新建坐在門前凳子上,呆呆的,顯得無助和悲涼。

  對于趙新建案件,亳州中院一負責人說,“當時辦這個案子時,我就批評主審法官這樣辦會有問題,還把主審法官批評哭了。”

  對于趙新建的賠償問題,他們說,會按國家賠償法給予賠償,“但獅子大開口是不行的。”

  一位辦案人員說的話,或許點出了悲劇的根源。他說,“領導催結案,當事人催懲兇。上下兩頭擠,實在是沒一點辦法,就想著能盡快結案。面對被害人家屬的壓力,司法機關不敢隨意放掉自己最初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證據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一次次發回重審,當事人家人三天兩頭來鬧,你說怎么辦,只能哪邊鬧得兇往哪邊靠一點。”

  公檢法三道關口為何失守

  趙新建案件在審理階段就長達數年,期間一審二審經過了多次來回,最終還是沒能阻擋這起錯案的發生。那么,公檢法3道關口在趙新建案件上是如何失守的呢?

  一提冤案,人們首先想到的是案件存不存在刑訊逼供。和其他案件相似,趙新建案也沒有置身刑訊逼供的程式之外。不是兇手卻承認自己殺了人,答案不言自明。

  一位資深警官告訴記者,盡管公安機關對刑訊逼供有很多制度約束,但由于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相對獨立,約束機制難以發揮作用。

  就趙新建案件而言,不難發現這方面的痕跡。由于在案發現場,有趙新建的T恤衫、拖鞋、毛巾,趙新建又無法解釋他的物品為何會在現場,辦案人員在無法排除趙新建嫌疑的情況下,出于思維慣性,極易滑入“有罪推定”的判斷之中。

  一位后期參與調查此案的辦案民警說,就常規來講,現場遺留嫌疑人一件東西,習以為常,遺留兩件也不算多,要說3件、4件都同時遺留在現場反倒有些不正常。事實上,據真兇李某某供訴,為達到栽贓的目的,李某某把取得的趙新建的物品丟棄在現場,就是轉移警方視線。“辦案民警有罪推定思想誤導了方向,還有就是快速辦案的壓力。”

  著名刑法專家、安徽大學教授唐大森說,盲目追求破案率,成為了一些辦案民警的可能選項。他認為,效率和公平的價值取向,直接影響到辦案民警的行為方式。對辦案民警刑訊逼供取證困難、懲罰無力是刑訊逼供存在的重要因素。我國已經在民事、行政訴訟方面制定了證據規則,“刑訊逼供造成的冤案屢屢出現,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應盡快制定出臺。”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李小群也認為,從源頭杜絕刑訊逼供的發生,既可保障人權和公平正義,也可減少訴訟成本。這就需要確立非法證據的排除機制。雖然刑訴法明確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采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落實。

  在趙新建案件中,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曾有一次擋住案件發生的機會。可惜最終這次機會還是錯過了。

  1998年9月17日,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檢察院提請逮捕趙新建。亳州市檢察院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予批準逮捕。趙新建被釋放,變更為對其監視居住。

  “然而,由于被害人家屬不斷上訪,迫使檢察機關撤銷了不批準決定,重新批準逮捕了趙新建。”一位知情者感慨說,“這就助推了冤案的發生”。

  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程乃勝說,這樣對待民意是一種不理智的表現,說穿了是虛假的政績觀在作祟,“群眾一上訪,不問事實,抓人判人,一時是平靜了,上面不批評了,但有沒有考慮可能讓無辜者付出生命?”

  趙新建案中法院這道法律的最后關口失守,是最令人遺憾的。

  趙新建在法院長達4年的審理中,兩次被判死刑,兩次被安徽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但亳州法院并沒有認真審查案件。最后以“被告人趙新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根據本案具體情節,可對其判處死刑,不予立即執行”判了趙新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一位法官對記者說,這樣判主要是考慮公安和檢察機關,退回去就是錯案。亳州中院自己打開關口,怎能防住錯案不發生?

  獨家視點

  正如亳州市公安局長所言,執法當中的一個錯誤,對當事人、當事人的家庭卻是災難性的。  

  我們希望這種錯誤越少越好。“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是司法的一個神圣的目標。在以人為本的今日社會,守住法律的公平正義這道防線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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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亳州糾正一起冤案

  農民趙新建被判死緩關押八年后釋放

  法制網合肥11月5日電 記者李光明 我能要回我的青春嗎?這是一起冤案的主人公———今年27歲的安徽亳州農民趙新建發出的令人心酸的吶喊,他此前的八年青春是在高墻中度過的。由于被認定為一起兇殺案的殺人兇手,趙新建被判死緩。在被關押了8年后,因“真兇歸案”被無罪釋放。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中,安徽省政法部門發現的這起安徽版本的佘祥林式案件,令人震驚,具有重大警示作用。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城北鄉邢莊村17歲少女邢某在其家中被害。兇手掐死受害人奸尸后逃離。此案在當地引起極大關注。亳州警方根據死者現場遺留下的一件T恤衫、一雙拖鞋、兩條毛巾系同村村民趙新建所有,而認定趙為此案的重大嫌疑人。通過刑訊逼供等手段,警方取得了趙新建的“犯罪證據”。2001年7月31日,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亳中刑初字第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趙新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邢呂氏人民幣20000元。趙新建不服,提出上訴,稱自己所做的供述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招供的。2001年10月1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2年6月12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判決被告趙新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趙新建不服,再次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一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然而,安徽省高院的兩次發回重審,并沒有改變趙新建的命運。2004年4月12日,亳州中院再次重審后,作出(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趙新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損失人民幣20000元。趙新建因無錢聘請律師,耽誤了上訴期限。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邢呂氏不服判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4年6月1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4)皖刑終字第23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后,趙新建被送往安徽省宿州監獄服刑。

  終審裁定生效后,趙新建及家人多次申訴及上訪,均無結果。被害人親屬認為未判處趙新建死刑,也不斷上訪。此案引起了亳州市公安局新任局長的重視,決定重新對此案進行偵查,并重新組織了專案組。2004年8月20日,此案的真兇李某某被抓獲。2005年12月20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5)皖刑監字第0157號再審決定書,認為,現亳州市院審理的由亳州市檢察院指控的另一案件與原審被告人趙新建犯故意殺人罪一案屬同一犯罪事實,決定對趙新建故意殺人一案再審。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終字第0001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了該院(2004)皖刑終字第23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和亳州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亳州中院重審。后在亳州中院重審期間,即2006年6月23日,亳州市譙城公安分局作出釋放通知書,將趙新建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釋放。7月17日,亳州中院作出裁定,準許亳州市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趙新建故意殺人一案的起訴。

  趙新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長達八年,其在看守所就度過了六年多的時間。盡管他憑著公安機關沒有犯罪事實的釋放證重獲自由四個月了,但至今還未獲得一紙無罪判決,賠償問題更是杳無音訊。

責任編輯:林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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