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廳獲悉,備受關注的《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于近日公布,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確定了申購或承租經濟適用房對象的具體條件,并規定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購買者須滿足四項條件
據了解,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者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有當地城鎮常駐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者屬于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于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線標準;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婚、離異、喪偶人員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貧家庭購買或者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定的條件確定。
無房戶危房戶優先購買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優先供應。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優先向無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將房源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開發建設單位名稱、銷(預)售或者出租時間、房源位置、數量、套型建筑面積、基準價格與租金標準及其浮動幅度、申請期限、申請購買或者承租條件、審查時限與公示時間等。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向未取得準購(租)通知書的居民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向單位成批或者整幢銷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開發和定價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經濟適用住房”的名稱進行銷售、出租。
集資合作建房 不得有利潤
住房困難家庭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本單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嚴格限定在本單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的工作人員。
集資、合作建房的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交易條件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已享受房改政策購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已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或者購買、承租經濟適用住房。
嚴禁任何單位假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者進行商品房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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