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困難企業可集資建房
集資合作建房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嚴禁搞變相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據新華社濟南12月9日專電 山東省近日出臺政策,允許困難家庭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利用本單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山東省規定,集資、合作建房須經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進行。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是本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家庭,如具有當地城鎮戶口,無房或者現有住房面積低于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標準等。
山東省還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假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者進行商品房開發。
又訊 據《齊魯晚報》報道,《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于近日公布,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者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有當地城鎮常駐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者屬于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于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線標準等。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優先向無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