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據《重慶晨報》報道近日,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公布了今明兩年保護知識產權的行動方案,明確禁止個人穿假名牌出境。對此,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法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現牛津大學訪問學者李雨峰談認為,消費者穿戴假名牌商品,是一種個人意義上的使用。
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目前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從商標法理論來看,不應算構成侵權。
李雨峰認為,《商標法》的最終目的是規范市場,保護消費者。它制止的是那些破壞名牌廠家信譽的行為,主要針對的是造假者。仿冒生產名牌,是花很少的勞動和費用,從真名牌廠家手中搶走一些消費者。顯然,這對真名牌廠家是不公平的。《商標法》禁止的就是這種行為。而消費者穿戴假名牌,并非有商業目的,他們不會對真名牌廠家構成競爭性的威脅。
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對于商標的保護,也只針對的是具有商業目的的商品流通。因此,如果要對消費者個人使用假名牌的行為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據李雨峰介紹,法國也規定消費者不能購買、使用假冒名牌產品,但多數歐洲國家并不禁止這種行為。但如果游客購買、攜帶大量的假名牌,有可能被認為具有商業目的,就會被沒收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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