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進行了重大調整,省級政府成為土地審批和調控的關鍵一環。
1月22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了這一土地審批制改革方案:從今年起,全國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將由原來
的國務院分批審批方式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
“通知發布后,不少媒體在解讀時出現了誤解,認為土地審批權下放到省政府,這是不對的。”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1月24日對本報記者表示,“土地審批權仍在國務院,只是加大了省政府的責任而已,但不能說審批權力下放到省政府了。”
“這樣也轉變了國土資源部的職能,由過去的審批變為了監督檢查。”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
兩個角色的轉變
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的調整,一個直接的影響是,國土資源部和各省級政府的角色發生了轉變。省級政府不再只是充當土地審批的“二傳手”,國土資源部則脫離審批的“實務”,更強調“監督檢查”的職能。
根據通知,各地、市的土地報批材料上交至省政府后,省政府負責對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全省新增建設用地和耕地進行總量平衡,協調各地的用地量,審核匯總后一次性上報,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省級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
而此前,省政府只是負責把各地的土地申報材料轉交至國土資源部和國務院。
上述國土資源部負責人表示,此次通知主要的內容是加大了“省政府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實施方案的審批內容,在加大省政府權力的同時,也加大了省政府的責任。省級政府已經不再是土地審批的二傳手,它要擔起應盡的責任。”
另外,過去應由國土資源部審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確定的審查內容,集中到了省級審核,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申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進行審核。
對國土資源部而言,“新的審批方式,使國土資源部不再埋身于繁雜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事務,可以將更多的精力用于監督管理。這樣,有利于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國土資源部轉變職能,強化用地監管。”上述國土資源部負責人指出。
國土資源部在今后對土地征用轉用的審查監督將更多地使用國家土地督察局這一垂直機構。因此,此次通知明確提出,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城市建設用地請示匯總除報國務院外,抄送國土資源部和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城市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準后,國土資源部辦理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有針對性地批復給有關省級政府,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充分發揮派駐各地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的作用,切實加大城市建設用地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國家土地督察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土地調控的延伸
土地審批制度改革醞釀已久。國土資源部為此還成立了以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潘明才為核心的“土地審批制度改革專題研究組”,負責土地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許可改革等相關內容調研,此次出臺的通知就是在研究組研究成果上出臺的。
“我國在探索新型土地審批制度的道路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國土資源部土地審批制度改革專題研究組人士稱,“下一步重點是,落實和完善調整后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同時,研究改革和完善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審批方式。”
“這是土地管理特別是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強化省級政府責任。”上述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強調,今后再出問題,將直接追究有關地方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說,國土資源部批后核查和監督管理的職責進一步強化,將結合土地利用現狀調查、遙感監測,及時、準確地掌握城市土地利用情況。
國家土地督察局的組建也為國土資源部督察檢查提供了組織基礎。以前國土資源部對地方政府土地督察檢查的手段除日常檢查抽查、衛星監測等手段外,基本沒有更好的辦法。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很多時候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沒有認真查處。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土地審批方式調整實際上只是針對84個重點城市。因為,根據我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有關規定,此前全國660個城市中大部分由省級政府負責審批,只有84個重點城市征地由國務院負責審批,這84個城市就是全國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介紹,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這84個城市建設用地報批和實施,將按照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省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政府具體實施三個階段組織進行。
“根據有關規定,耕地征用審批權在國務院,就是一畝耕地被占用也要由國務院審批,這主要是為了保證全國耕地面積保持在18億畝,因此,農用地轉用的土地審批權不可能完全下放到省級政府。”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研究員程燁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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