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居民小區里停車收費一直是物業與業主產生糾紛的主要引子之一。如今,我市的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已有了指導標準,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與房管局聯合制定的這個收費標準將從3月1日起在市內四區和嶗山區實施。
根據收費指導標準,在五區的住宅小區露天停車,中型車每
次、每日、每月的收費標準為3元、6元、150元,小型車為2元、4元和100元,三輪摩托為1.5元、3元、50元,小型摩托為1元、2元和20元;如果在小區地下停車場停放,每次、每日、每月的最高收費標準為:中型車3元、9元、350元,小型車2元、6元、300元,三輪摩托1.5元、4元、70元,小型摩托為1元、3元、30元。其中,“每次”為不超過4小時,超過4小時的執行計日收費標準。該指導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但是,對進入住宅小區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等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能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按規定,凡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業主大會成立前,其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在新公布的收費指導標準范圍內協商確定,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合同中無約定的,不得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后,其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場(庫)產權人或使用權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在新公布的收費指導標準范圍內協商確定,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在合同中約定。
此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但合同尚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新的指導標準執行。
(本報記者)
(責任編輯: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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