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市稽征處了解到,繳納養路費有了新變化,養路費的繳納時間和養路費滯納金的標準都有所調整,調整后不僅有了充足的繳費時間,而且滯納金也降低了。
按照國家交通部的有關規定,我市養路費的繳納時間和養路費滯納金的標準都有所調整。
據市稽
征處有關負責人介紹,過去,有車單位和個人應于月底前主動到車籍所在地稽征機關繳納次月養路費;而現在,養路費征繳時間往后延長了10天,也就是可以在每月10日前繳納當月養路費,也可預繳以后月份養路費。比如:在繳納4月份的養路費時,按照過去老規定,必須在3月底前繳納,逾期加收滯納金;按照現在的新規定就可以在4月10日前繳納。過去,對不按規定時間繳費的,自欠費當月1日起按逾期天數每遲繳1日加收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調整后,從欠費當月11日起加收應繳費額5‰的滯納金。同時,新增和轉籍車輛應在公安車管部門完成車籍登記之日起10日內繳納養路費,未按規定繳費的,從公安車管部門完成車籍登記之日起計征,其中當月養路費按剩余天數計征。對拖延車籍登記的并上路偷駛的新購車輛,稽征機構從購車之日起全額追繳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和滯納金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張成鋒
彭明霞
責任編輯:屠筱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