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濟南11月13日電 今年2月,國務院下發《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山東省從今年4月份開始安排部署,據悉,目前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其中31部省政府規章擬廢止或擬宣布失效。 近日,記者就我省行政法規規章清理情況專訪了省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處負責人。
???????記者:請您先給我們介紹一下此次行政法規、規章清理的有關背景情況。
???????負責人: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也是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此都作了規定。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也明確規定: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規、規章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胡錦濤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對于這次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我們給予充分認識。
???????法規規章的清理,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自五十年代以來,由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清理工作就有10次之多,其中4次是全面清理,6次是專項清理。第一次全面清理是1955年開始的,共清理修改法規64件、廢止144件。第二次全面清理是在1983年,耗時近4年,對建國以來至1984年底發布的約3000件行政法規、約2萬件國務院部門規章、約2萬件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一半以上法規及紅頭文件被廢止;第三次全面清理是在1990年至1994年進行的,主要清理對象是684件行政法規,在清理中決定廢止21件。第四次全面清理是在2000年,對現行756件行政法規進行清理,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的共有151件。與全面清理相穿插的,則是因勢而動的法規專項清理,也有6次之多。可以看出,隨著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已逐漸步入經常化、制度化的軌道。
???????這次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時間緊、要求高、工作量大。從數量上看,國務院法制辦列出的現行行政法規目錄就有655件,我省的省政府規章也有200多件,再加上較大的市的政府規章,總數在1000件左右。按照國務院要求,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政府規章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并要求將清理工作情況總結送國務院法制辦,經匯總后報國務院。
???????記者:開展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負責人:開展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有助于促進法規規章與社會需求之間的和諧,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法規規章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要隨著社會關系的發展變遷而經常地進行修改、補充和廢止。開展法規規章清理工作,能夠有效地解決我國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對經濟社會客觀規律反映不夠、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等問題,從而提高政府制度建設的質量,優化制度實施的效果,為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礎。所以,制定機關要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放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適時對現行法規規章進行清理,確定它們中哪些仍然適合調整現行的社會關系,哪些已經不適合,哪些需要修改或補充后才能適合。
???????開展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有助于實現法律的科學化、系統化,維護法制統一。一方面,現存的法規規章是由不同主體制定的,涉及到諸多部門利益,在內容、形式和其他方面就往往會有不統一、不一致、甚至是矛盾、抵觸、重復、混亂的現象;另一方面,從時間上來說,由于一些法規規章制訂在前,新的法律法規出臺在后,便會出現先前的法規規章的主要內容與后出臺的法律法規等上位法不一致甚至相抵觸,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所代替的情況。要消除這些現象,就要及時清理,該肯定的肯定,該修改的修改,該補充的補充,該廢止的廢止,實現法規規章的系統化、科學化,維護法制的統一。
???????開展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有助于更好地執法和守法,確保政令暢通。長期以來,在實踐中之所以還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于法本身存在缺點。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國有法不依的現象還十分嚴重,在許多地區得到認真執行的法律僅有20%,有的地方甚至只有10%。許多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不滿意,固然有執法者的原因,但法律規范的混亂和矛盾,則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行政法規之間、規章之間以及它們和法律之間相互矛盾,一方面容易產生政出多門的現象,使百姓無所適從,難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還會導致某些行政部門各自為政,各取部門所需,使法規規章變相地成為某些地方和部門利益的保護傘,甚至由此滋生腐敗。因此,開展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統一政府法制,使人民群眾有統一穩定的遵循規范,既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又能確保政令暢通。
???????記者:國務院下發的《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剛才您也說,這次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時間緊、要求高、工作量大。那么,我省是如何確定哪些規章是需要清理的呢?
???????負責人: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保障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和重要舉措。今年2月,國務院下發的《通知》和國務院法制辦《關于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清理的范圍、原則、要求和時限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第一類行政法規它的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所代替的,這是要明令廢止的。第二類行政法規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它失效。第三類行政法規就是屬于與現行的法律不一致的,哪就要對其進行修改。第四類是政府規章的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第五類是政府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哪就要宣布它失效。第六類政府規章的個別條款如果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對其進行修改。第七類政府規章在清理中發現部門(國務院部、委、辦)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這種情況要將處理建議報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處理。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我省對這次清理工作的具體部署。
???????負責人:對于這次行政法規、規章的清理,省領導非常重視,分管省長專門就本次行政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聽取省法制辦匯報并作重要指示。省法制辦根據國務院和國務院法制辦下發的通知以及省領導的有關指示,召開專門會議布置此項工作,省辦一把手靠上抓,分管領導親自抓,具體工作由備案審查處辦理。我們于4月20日在濟南召開“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座談會”,傳達國務院要求及原則,明確清理范圍,將現行行政法規、政府規章的目錄,印發給有關部門,按照“誰起草,誰執行,誰清理”的原則,由具體執法或起草部門提出修改意見,交省政府法制辦依法進行審查。明確要求有關市及省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對每一件法規規章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真正做到該廢止的要廢止,該宣布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該修改的要及時修改,努力做到沒有疏漏。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對提出的清理意見,各部門分管領導要簽字負責,加大督辦力度,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同時,廣開言路,集中群智,民主清理。充分發揮各地方、各部門、專家學者和人民群眾等全社會的力量,開門清理。利用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更好地接受群眾監督,把清理工作做得更徹底。爭取在清理工作中積極探索立、改、廢有機結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整個清理工作分為兩個階段進行,一是行政法規清理共655件,要求10月底之前報國務院法制辦,我們已于8月10日上報。二是省政府規章清理共213件,要求在11月底之前經省政府批準后上報國務院法制辦。
???????記者:近年來,一些紅頭文件與法律相沖突,為什么能夠出臺,而且得以適用,為什么會存在這種現象?而且,很多法規規章已經存在很多年,是否是前幾次清理的漏網之魚?
???????負責人:一是地方保護,從地方保護的角度出發,維護當地局部的經濟利益。二是部門利益,某些部門從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為了盲目地追求一些政績造成的。其結果都是背離依法行政目標。
???????法規規章的清理是經常性的工作,而不是一時的工作,是為了配合特定的社會經濟形勢發展的要求。前幾次清理中,沒有被清理掉,或者沒有被修改,并不是沒有考慮,而是它適應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今天,我們進行全面的清理,就是要把那些與現實不相適應,與憲法和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已經被現有法律法規規章所代替的,或者是已經失效的清理掉。
???????記者:這次清理工作取得了什么樣的成果?對此,社會的反響如何?
???????負責人:這次清理工作的跨度比較大,從目錄上看有上世紀50年代的、但主要是60年代初到2006年12月底之前的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涉及53個部門,經過半年的精心組織實施現已基本完成。其中: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公務員規范》(1988年11月17日公布)等27部擬廢止,《山東省醫藥行政管理辦法》(1988年5月30日公布)等4部擬宣布失效,《山東省關于聘請外國專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若干政策規定》(1988年7月6日公布)等58件擬修改,其余124部擬予以保留。
???????此次法規規章的清理在大眾日報、齊魯晚報、山東法制網等媒體上都登發了目錄,廣開言路,集中群智,民主清理,充分利用各地方、各部門、專家學者和人民群眾等全社會的力量,開門清理,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吸引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實踐證明,此次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實施,推進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規范化,提高了法規規章質量,較好地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對促進地方各級政府依法行政,保證政令暢通,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夏廣濱 李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