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東莞的陳某2006年因為在自己公司網頁發布了一則攻擊日資公司及其員工的消息被后者告上法庭。狀告其侵犯名譽權。法院認為陳某的侮辱性言辭均是針對“一個假冒中國人的小日本鬼子”,不侵犯該日資公司名譽權,法院不支持訴訟請求。
???????南方網1月15日報道 因為在自己公司的網頁上發布了一則攻擊日資公司及其員工的消息,陳某被后者告上法庭。法院終審判決原告協同油脂(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協同公司”)敗訴。昨天,此案作為2007年度十大案件的參選案件,由東莞中院披露了部分細節。
???????東莞市中院判決書稱,陳某系東莞市長安琰某電子經營部(以下簡稱琰某經營部)的業主。2006年7月3日,其在名為東莞市琰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琰某公司)的網頁上,發布了一則消息,消息來源署名“中國抗日聯盟”。該消息稱:“經中國抗日聯盟組織胡播亂報組調查:協同上海公司,有一個假冒中國人的小日本鬼子,這個下三爛的不要臉的日子鬼子……”該消息還宣稱協同公司是日本右派公司,“曾支持小日本修改教科書”,號召使用該公司產品的中國企業“改用其它代替品,讓這個小日本鬼子破產,去剖腹自殺吧……”該網頁公布了琰某公司的聯系方式,包括聯系人為陳某,聯系地址、聯系電話以及網址、論壇和郵箱等。
???????因為陳某發布的這則消息,他被協同公司以侵害自身名譽權為由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陳某發布的消息中使用的“下三爛”、“不要臉”等侮辱性言辭均是針對“一個假冒中國人的小日本鬼子”,而非直接指向“協同上海公司”。法院認為,該消息來源署名“中國抗日聯盟”、“胡播亂報組”等現實不存在的組織,不會給觀者以真實感,不產生對系統公司的名譽侵權。因此,協同公司要求陳某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各項訴訟請求,原審法院均不予支持。
???????協同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東莞中院于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南方都市報 (本文來源:南方網 作者:李月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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