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骨折,老人現在行動十分不便。
????早報訊 “老人是在養老院里受傷的,養老院沒有及時通知家屬,也沒有及時給老人治療。”昨天,市民王先生反映,他的母親在養老院里摔傷骨折,養老院拒絕承擔醫療費。為了給老人討個說法,他已將養老院告上法庭。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
????公寓里受傷骨折
????“養老院已經承認老人是半個月前受傷的。”王先生告訴記者,老人今年90歲。2005年10
月,他與市北區一家老年公寓簽訂代養協議。2007年11月4日下午,王先生去探望老人的時候,發現老人臥床不起、神志不清。王先生檢查發現,老人整個左腿腫脹并有大面積淤血。王先生迅速將老人送往市骨傷醫院,經檢查,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骨折時間至少一周以上。
????“老人原來被攙扶著還能走路,現在完全臥床不起了。”王先生說養老院只愿承擔老人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近日,他將公寓起訴到市北區法院,索要醫藥費、護理費等共計9.5萬余元。
????公寓認為是意外
????“他們曾經說過是在抱老人的時候姿勢不當造成骨折的。”王先生告訴記者,至今老年公寓沒有就老人受傷的原因給出一個明確的答復。
????昨天下午,記者聯系了這家老年公寓。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老人住進來時能夠自理,因此沒有全程陪護。每位老人的床邊都有一個坐便器,方便老人下床上廁所。有次,王先生的母親半夜起床上坐便器時不慎摔倒,純屬自身原因導致的意外。公寓在事情發生的第二天就及時通知了王先生。
????山東雅博律師事務所的盛少華律師提醒,老年公寓在接納老人時即與老年人或其家屬建立了護理服務的合同關系,養老院應當按照護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妥善護理老人的義務,否則即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老人的家屬在簽訂協議的時候,要詳細推敲,明白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和應該遵守的條件,不能接受以“不可抗力”等含糊說辭推諉責任的霸王條款,界定雙方的責任。 (許芳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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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事故多
????2004年8月,姜老太在老年公寓里摔傷了頭部,公寓隱瞞沒有及時救治,不久老人身亡。法院認為,姜老太的家人不能證明摔傷和死亡有因果關系,所以不支持醫療賠償,但公寓在老人摔傷后不通知其家人是不合法的行為,判令老年公寓向姜老太家人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2004年9月,82歲的王老太從老年公寓的窗臺墜樓身亡。法院審理認為,老人的子女對老人之死是公寓方建筑不合格、管理混亂造成的主張證據不足,但公寓作為老年人生活起居的專業養老機構,理應對老年人的心理做到熟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所以承擔2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