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999年,劉斌與盧潔登記結婚。2000年10月,盧潔生一女孩。2005年5月,雙方自愿協議離婚,并約定:女兒由盧潔撫養,劉斌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到孩子成年為止,劉斌每周可以探視孩子一次。離婚兩年后,劉斌在探視女兒過程中發生糾紛,盧潔則以其不是女兒的親生父親為由,拒絕劉斌探望,劉斌不信,于是雙方于2007年6月做了親子鑒定,結果劉斌果然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劉斌將盧潔告上法庭,要求盧潔返還在婚姻存續期間支付的撫養費3萬元及離婚后已支付的撫養費24000元,并賠償精神損失。
????案例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劉斌受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對于已支付的撫養費能否要求返還,能否要求盧潔給予精神賠償。
????首先,關于劉斌要求返還離婚后已支付的24000元撫養費問題。劉斌對于非親生的女兒不應承擔撫養義務,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由于劉斌對此毫不知情,盧潔故意隱瞞了真實情況,劉斌才做出了錯誤意思的表示,與盧潔簽訂了離婚協議。因此,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的內容應該自始無效,劉斌有權撤銷這些約定,并有權要求盧潔返還已支付的撫養費。
????其次,對于能否返還劉斌婚內支付的撫養費問題,法律界一直有爭議。有人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主張對于已履行完畢的事實不予支持。我們認為,對于盧潔接受劉斌撫養非親生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不當得利,依據法律,因不當得利取得的財產依法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由于盧潔隱瞞事實,致使劉斌誤將孩子當成親生子女撫養,劉斌對此有權主張返還,但返還數額的多少因時間較長,難以具體計算,只能以適當返還為宜,可由法官根據事實自由裁量。
????最后,關于劉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但本案當事人離婚的結果并非該原因導致,而且協議離婚后一方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應當在辦理離婚手續一年內提出,本案顯然不適用《婚姻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而只能依據《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時效為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本案現仍在時效之內。
????最終,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本案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盧潔主動給付劉斌精神損害賠償費3000元,并返還給劉斌離婚后已支付的撫養費24000元和在婚姻存續期間支付的撫養費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