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正月初八)又到商家燃放“開門鞭”的高峰期,而這一天是禁放日,每年的這個時候常出現商家與民警、城管打游擊放鞭的現象,鞭炮聲不絕于耳。2月1日,市人大代表、德衡律師集團事務所主任欒少湖告訴記者,今年兩會他準備提交一份關于提請修訂《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議案,建議增加燃放天數、限放時段等。
????“根據本市的規定,像正月初八的‘開門鞭’、財神節(農歷七月廿二 )的‘求財鞭’都是違規燃放的。”欒少湖認為,這些日子放鞭都是民俗,商家圖吉利放鞭卻得到了罰單,讓商家覺得很晦氣;同樣,在這一天里,放鞭戶數很多,有關行政部門檢查時也遇到了執法效率低的問題,根本無法杜絕。“既然放鞭之風難禁,倒不如變禁為疏,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燃放天數。”
????欒少湖在議案中提出,增加臘月廿九,正月初四、初五、初六、初七、初八和農歷七月廿二為可燃放日。“臘月廿九,是企事業單位的‘閉門日’,迎春活動尤其是招待慰勞回家過年的職工聚餐日,也是一年畫圓滿句號的單位節日。另外,正月里的初四、初五、初六、初八等日子,以及財神節,完全可以順應民意,增加節日喜慶氛圍,改‘禁放’為‘限放’”。
????欒少湖還提出,可以增加禁放時間段,“除除夕夜外,自零時至七時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他認為,現在的規定中缺乏時間段的規定,導致夜間休息時間段里,鞭炮聲仍然“噼里啪啦”響個不停,擾亂了居民尤其是嬰幼兒、老人的休息時間。考慮到除夕夜“守歲”的民俗,燃放鞭炮一般持續到凌晨的現實情況,他認為除了這一天外,其他可放鞭的日子都應規定零時至七時嚴禁燃放。
????另外,重大節慶活動中燃放煙花的現象也是有需求的,根據當前的規定,需要組織者向區、市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才能在指定時間、地點燃放。欒少湖認為,在這一規定上,可以適當放寬申請,但要對違反者從嚴處罰。“可適當放寬申請人和申請日的范圍,不要僅限于‘重大節日和全市性慶祝慶典活動’,但要僅限于燃放煙花焰火,不包括爆竹。限定在公安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這樣可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他認為,現在的處罰規定沒有區分個人和單位,有必要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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