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首席記者 朱麗娜 通訊員 唐玉沙)曾任我市某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王明(化名),在任期間安排會計截留單位事業性收費并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后從該賬戶提取23萬元為自家購買住宅。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明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2萬元。
????王明于1994年起擔任我市某事業單位負責人,在任期間為解決辦公經費問題,王明安排會計截留部分事業性收費存入銀行專門開立的賬戶 。1997年,該賬戶被撤銷,會計又陸續使用真假姓名以定期存單形式存儲賬外資金。2004年6月,王明不再擔任該單位負責人。同年8月,存儲賬外資金的會計也不再擔任會計職務。不過,直到這時,二人仍沒有向單位說明或交接截留款項的賬目。2005年,王明授意單位原會計將該賬外賬目銷毀。
????法院查明,王明于1995年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購買了市區一住宅樓。2000年,王明利用職務便利,指使會計分兩次從賬外資金提取23萬元,在市區購買了一套住房,隨后將自己的房改房賣給單位一名未能參加房改的員工。
????法院認為,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截留事業性收費、銷毀賬目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于王明認罪態度較好等情節,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判決王明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案件偵查期間,王明及其家屬20余萬元存款被檢察機關凍結,這些款項充抵王明非法所得,返還某事業單位,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據悉,一審宣判后,王明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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