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9日發布《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強調,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 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新京報》3月20日)
????提起對貪官量刑的“寬大無邊”,我們都會記得前幾年的一組數據: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1.38%遞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瀆職侵權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2.6%遞增至2005年的82.83%。對貪官判處緩刑和從輕處罰的理由千奇百怪:重慶合川南津街派出所所長盧某受賄被抓后,向司法機關檢舉了一樁搶劫案、七件盜竊案,被認定有8次立功表現,從而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還有的貪官在入獄后,想方設法讓家屬撈到一些犯罪線索,作為自己的立功表現,獲得從輕處罰。
????這一次,“兩高”的司法解釋算是進一步織密了反腐敗的法網。例如《意見》規定,本人提供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犯罪線索不算立功;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如此,像盧某之流的貪官,就不會有“立功”從而從輕處罰的借口。由此,我們聯想到,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立了“影響力交易罪”,官員的近親屬和退休官員利用影響力收受賄賂也會被治罪。這一系列的舉措,我們不得不承認,對于官員腐敗,我們正在嚴密法網。一些人也因此感到欣慰:貪官的“嚴冬”終于到來了!
????然而,我不得不遺憾地指出的是,僅僅認為嚴密法網,就能讓貪官“嚴冬”的到臨的想法未免過于天真。對貪官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大面積的從輕處罰,緩刑泛濫成災,不僅僅源于法律的不完善,更在于貪官的現實政治的博弈能力仍然特別強大。貪官雖然被查處,但他們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他們仍然可以利用他們在體制中殘存的力量,或者他們曾經呆過的利益集團,通過權力來影響和左右司法,獲得一個從輕的處理結果。比如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石雪貪污2.6億居然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只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按照刑法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巨貪石雪的從輕處罰,顯然并不是什么法律不完善的問題,而是現實中體制博弈能力的問題。
????一方面,我在為法律和司法解釋織密反腐的法網而高興,并且希望這種法網能織得更密一些。另一方面,我更希望,我們要如何在體制上來根除貪官這種影響司法的博弈能力,這是一個更為艱巨的任務。這方面首先要有賴于我們保障司法獨立,要避免權力干擾司法審判,并且要加大反司法腐敗的力度,讓貪官無縫可鉆;其次,司法信息要更加公開和透明,有關貪官處緩刑比例的數據,我們目前只能引用那份2005年以前的老數據,但是,最新的數據司法機關也應當公開,否則我們何以知道,有關法律修訂和司法解釋完善后,對貪官的法外從輕處罰減少了呢?最后,我還想提出建立公眾參與司法的機制的問題。有關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是一種沒有具體被害人的犯罪,因此,只有檢察機關國家查處和提起公訴,法院代表國家進行審判,公眾一般無法參與到訴訟過程中,無法對訴訟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如果檢察機關與法院都有意放縱某位貪官,公眾也就無能為力,建立一種公眾參與訴訟監督司法機關的機制勢在必行。
????當法網織密了,而貪官在體制內博弈無從展開,司法公開和透明,貪官的“嚴冬”才會真正到臨!(紅網) 為進一步規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9日發布《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強調,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 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新京報》3月20日)
????提起對貪官量刑的“寬大無邊”,我們都會記得前幾年的一組數據: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1.38%遞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瀆職侵權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2.6%遞增至2005年的82.83%。對貪官判處緩刑和從輕處罰的理由千奇百怪:重慶合川南津街派出所所長盧某受賄被抓后,向司法機關檢舉了一樁搶劫案、七件盜竊案,被認定有8次立功表現,從而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還有的貪官在入獄后,想方設法讓家屬撈到一些犯罪線索,作為自己的立功表現,獲得從輕處罰。
????這一次,“兩高”的司法解釋算是進一步織密了反腐敗的法網。例如《意見》規定,本人提供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犯罪線索不算立功;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如此,像盧某之流的貪官,就不會有“立功”從而從輕處罰的借口。由此,我們聯想到,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立了“影響力交易罪”,官員的近親屬和退休官員利用影響力收受賄賂也會被治罪。這一系列的舉措,我們不得不承認,對于官員腐敗,我們正在嚴密法網。一些人也因此感到欣慰:貪官的“嚴冬”終于到來了!
????然而,我不得不遺憾地指出的是,僅僅認為嚴密法網,就能讓貪官“嚴冬”的到臨的想法未免過于天真。對貪官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大面積的從輕處罰,緩刑泛濫成災,不僅僅源于法律的不完善,更在于貪官的現實政治的博弈能力仍然特別強大。貪官雖然被查處,但他們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他們仍然可以利用他們在體制中殘存的力量,或者他們曾經呆過的利益集團,通過權力來影響和左右司法,獲得一個從輕的處理結果。比如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石雪貪污2.6億居然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只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按照刑法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巨貪石雪的從輕處罰,顯然并不是什么法律不完善的問題,而是現實中體制博弈能力的問題。
????一方面,我在為法律和司法解釋織密反腐的法網而高興,并且希望這種法網能織得更密一些。另一方面,我更希望,我們要如何在體制上來根除貪官這種影響司法的博弈能力,這是一個更為艱巨的任務。這方面首先要有賴于我們保障司法獨立,要避免權力干擾司法審判,并且要加大反司法腐敗的力度,讓貪官無縫可鉆;其次,司法信息要更加公開和透明,有關貪官處緩刑比例的數據,我們目前只能引用那份2005年以前的老數據,但是,最新的數據司法機關也應當公開,否則我們何以知道,有關法律修訂和司法解釋完善后,對貪官的法外從輕處罰減少了呢?最后,我還想提出建立公眾參與司法的機制的問題。有關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是一種沒有具體被害人的犯罪,因此,只有檢察機關國家查處和提起公訴,法院代表國家進行審判,公眾一般無法參與到訴訟過程中,無法對訴訟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如果檢察機關與法院都有意放縱某位貪官,公眾也就無能為力,建立一種公眾參與訴訟監督司法機關的機制勢在必行。
????當法網織密了,而貪官在體制內博弈無從展開,司法公開和透明,貪官的“嚴冬”才會真正到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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