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二江原為湖北天門市市委書記,2002年因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被稱為“五毒書記”的他在獄中著書立說,撰寫并出版了4本文學評論書籍。湖北省監獄管理局本周通報,鑒于張二江在獄中積極著書改造,監獄方于2005年11月對其減刑1年,其后的2007年,張再次減刑2年6個月。 ????中國“貪官作家”獄中著書,張二江不 是第一人。河南省確山縣前縣長2004年因受賄罪被判刑11年,4年間 ????但是,可以奇怪一下的是,著書立說是不是與減刑就有直接關系呢?而且其中一次減刑還長達2年6個月。根據我國法律,罪犯在服刑期間,如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而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類似張二江這樣10年以上的刑期,“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很顯然,張二江第2次減刑兩年半屬于特例,至少算有重大立功表現。當然,我們并不反對罪犯在服刑期間改過自新、洗心革面,發揮自身聰明才智為社會多作貢獻,這也是刑罰一個很重要的教育功能。然而,在現在這個只要肚子有點墨水就能美曰“作家”的年代里,即便他的書曾經獲得好評,著書立說能成為一個減刑理由,并且是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理由,目前看來,恐怕仍欠缺一個更嚴謹的推論與判斷過程。 ????并無意拿某個人說事兒,只是,貪官獄中著書,張二江不是第一人,根據以往的經驗可以肯定,貪官獄中著書獲減刑,張二江也絕不會是最后一人。我們當然希望,憑借法律的威嚴以及自身的向善,罪犯們在服刑期間能夠洗清罪孽、種出善果。但是,如果沒有詳細的細節說明,沒有具體的判斷標準,沒有嚴謹的推論過程,更沒有合理的監督程序,而動用減刑這一獎勵手段,著書立說會不會真的成為貪官早日脫離牢籠的一條捷徑、一個突破口,確實很值得關注。(洪丹) (南方日報) |